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25號)顯示,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運環保”,股票簡稱“盛運退”,300090.SZ)201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主要原因為審計機構對盛運環保以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適當性、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可收回金額、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的充分性、對外擔保計提預計負債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對外擔保,以及對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應收應付款項等部分詢證未回函或未能發出詢證函的多個財務報表項目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盛運環保董事張友傑、王勇、伍敏、王金元、何的明、樊滿生、王華強,監事王鑫華、方思魏、翁冉,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吳雙喜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盛運環保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的規定。
盛運環保董事張糧雖然在董事會審議年報時提出反對意見,但沒有積極採取措施推動解決無法表示意見所涉事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盛運環保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條、第4.2.2條的規定。請張友傑、王勇、伍敏、王金元、張糧、何的明、樊滿生、王華強、王鑫華、方思魏、翁冉、吳雙喜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020年6月24日,盛運環保發布由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表示不對後附的盛運環保公司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由於“形成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部分所述多個相互影響的不確定事項的重要性,我們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盛運環保公司受關聯方資金佔用,對外擔保等的影響,陷入財務困境,債務逾期不能清償,涉及眾多起訴訟、仲裁事項,主要銀行賬户被凍結、重要資產被凍結,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這些情況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對盛運環保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的事項或情況。2019年1月19日盛運環保公司債權人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重整。截至本報告日,安慶中院仍在審查債權人對盛運環保公司的重整申請,盛運環保公司正積極推進司法重整,依法化解債務風險,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因此盛運環保公司繼續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2019年度財務報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盛運環保公司資金16.71億元,經營性佔用資金4.60億元,合計21.31億元,針對關聯方公司資金佔用(包括經營性佔用和非經營性佔用)盛運環保公司累計計提壞賬準備5.27億元,本年度未計提。2019年1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已立案,對涉及關聯方資金佔用的部分關聯方資產進行追繳查封等、截至本報告日,該等資產仍處於查封、凍結及待凍結狀態。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盛運環保公司其他應收款—單位往來欠款15.45億元,累計計提壞賬準備11.21億元,本年度未計提。
盛運環保公司為關聯方借款及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保理、回購等共計48.30億元(其中擔保38.28億元,保理業務.2.62億元,承諾回購7.40億元),截至本報告日,上述擔保中債權人已起訴要求盛運環保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金額為31.86億元,已判決或裁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金額為28.90億元,盛運環保公司針對已判決或裁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金額計提預計負債24.06億元。
7月14日,盛運環保發布關於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暨終止上市的第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18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自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十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即2020年7月14日)起,公司股票復牌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為2020年7月14日,退市整理期首 日的開盤參考價為0.32元,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預計最後交易日期為2020年8月24日,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張友傑2018年7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董事。王勇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董事。伍敏、樊滿生、王華強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董事。王金元、張糧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董事。
王鑫華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監事會主席兼非職工代表監事。方思魏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擔任盛運環保職工代表監事。
吳雙喜2019年5月24日起擔任盛運環保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25號
張友傑、王勇、伍敏、王金元、張糧、何的明、樊滿生、王華強、王鑫華、方思魏、翁冉、吳雙喜: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運環保”)201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主要原因為審計機構對盛運環保以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適當性、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可收回金額、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的充分性、對外擔保計提預計負債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對外擔保,以及對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應收應付款項等部分詢證未回函或未能發出詢證函的多個財務報表項目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盛運環保董事張友傑、王勇、伍敏、王金元、何的明、樊滿生、王華強,監事王鑫華、方思魏、翁冉,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吳雙喜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盛運環保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的規定。
盛運環保董事張糧雖然在董事會審議年報時提出反對意見,但沒有積極採取措施推動解決無法表示意見所涉事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盛運環保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條、第4.2.2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積極推動公司規範運行,督促並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