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近期,深交所對上市公司一年一度的信披考評已公佈。根據深交所公佈的2019年度信披考評結果,其中皇庭國際考評為“B”級。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十年來,即2010年至2019年度考評,皇庭國際未曾獲得過“A”級,並且還接連兩年獲得“ C”級。

去年信披考評又是“B” 近十年未曾獲得“A”還兩度得“C”

近期,深交所一年一度對上市公司的信披考評終於出爐。其中,皇庭國際仍是獲得“B”級。

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值得注意的是,自深交所2011年修訂信披考評以來,皇庭國際從未得過“A”級。並且,最近十年即2010年至2019年的信披考評結果顯示,皇庭國際未曾得到“A”級。並且,從2001年實施信披考評以來,皇庭國際的考評結果也是徘徊在“合格”、“良好”或者“不合格”之間,從未獲得過“優秀”評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不得評為A:考核期間不滿12個月;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補充或更正達到二次以上;年度財務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年度業績快報或年度業績預告與最終披露的年度報告數據差異達到20%以上,且絕對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發生會計差錯或發現前期會計差錯,影響損益的金額佔調整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比例達到20%以上,且絕對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定期報告未能按照預約日期及時披露,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等十九種情形。

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評為C,包括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補充或更正達到五次以上;年度財務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或僅因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業績快報或業績預告等十八種情形。

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因僅完成回購計劃的12.5%收監管函 大股東違反信披也收監管函

上個月,皇庭國際因在一次回購中,其實際回購與回購計劃下限存在較大差異,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8月21日,深交所下發了《關於對深圳市皇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即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 43 號,顯示,“2019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回購報告書》,擬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其中,A 股回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 10,000 萬元,不超過人民幣 20,000 萬元,回購價格上限 8.9 元/股;B 股回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不超過人民幣 10,000 萬元,回購價格上限為港幣 4 元/股。本次回購決議的有效期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個月內。截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回購實施期限屆滿,你公司累計回購 A 股 5,369,102 股,回購金額為人民幣22,737,737.33 元,累計回購 B 股 816,648 股,回購金額為港幣 2,098,958.10 元,與此次回購計劃下限金額存在較大差異。”

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深交所表示,皇庭國際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11.11.1 條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1.11.1 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 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 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 取的措施。

另外,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防範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與此同時,今年,皇庭國際大股東還因違反信披規定也收到了深交所的監管函。5月7日,深交所發佈《關於對深圳市皇庭產業控股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即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 21 號,顯示,“根據深圳市皇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關於第一大股東所持公司少量股份變動的 公告》,方正證券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 式賣出你公司持有的皇庭國際 65 萬股股票,佔皇庭國際總股本的 0.06%。你公司作為皇庭國際第一大股東,未在上述股份被動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皇庭國際2019年度信披考評為“B” 近十年未曾獲得過“A”還兩度得“C”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2.3 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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