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電機原高管涉內幕交易被罰沒90餘萬

江南都市報訊 全媒體記者曾子怡報道:6月19日,記者獲悉,江西證監局網站日前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西證監局對時任江特電機財務總監龍良萍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江特電機”股票等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針對龍良萍內幕交易、短線交易行為,罰沒逾90萬元。

龍良萍於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間,擔任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特電機或公司)財務總監,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江特電機於2018年10月31日發佈《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8年公司淨利潤變動區間為3.37億元至4.78億元;然而公司2019年1月31日發佈的《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後,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15億元~16.4億元。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於2019年1月19日,公開於2019年1月31日。龍良萍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於2019年1月19日知悉該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龍良萍利用“劉某連”(龍良萍配偶的妹妹)“盧某某祥”(龍良萍妹妹龍某的兒子)賬户短線交易“江特電機”股票。龍良萍在任職公司高管期間,通過“劉某連”“盧某某祥”證券賬户頻繁買賣“江特電機”股票,前次買入或賣出與後繼賣出或買入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短線交易累計成交81.96萬股,成交額逾791.6萬元。其中,龍良萍利用“劉某連”信用證券賬户,於2019年1月28日賣出“江特電機”35.72萬股,避免損失數額逾43萬元。

江西證監局認為,龍良萍利用“劉某連”證券賬户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該局決定:針對龍良萍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32,984.47元,並處以432,984.47元罰款;針對龍良萍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另外,今年5月13日晚,*ST江特公告,因信息披露違規被江西證監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ST江特2018年年報中披露,公司全資子公司江特電動車有限公司為宜春市雷恆科技有限公司累計支付物資採購資金9436萬元,該款項性質為資金拆借,該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朱軍、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銀章,因為未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被出具警示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顯示,*ST江特2018年度經審計的歸母淨利潤虧損16.6億元,2019年度虧損持續擴大至20.2億元。根據有關規定,2020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若繼續為負值,*ST江特將被暫停上市,公司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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