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創業板註冊制審核銜接安排公佈,今年申報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財經

註冊制下202家創業板在審企業審核如何平移,深交所有説法了。為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審核銜接工作,5月29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切回答記者問,指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對在審企業審核仍按證監會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推進,允許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財務報表有效期延長1個月。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首發在審企業,具體安排如下:

已通過中國證監會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對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審核會議。

對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覆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覆內容。

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上述安排執行。

需要説明的是,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的審核順序。根據《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的企業,深交所仍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這位發言人指出,為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説明。

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在審企業尚未處理完畢的舉報信,平移後由深交所處理,保薦機構將核查結果報深交所。

發言人介紹,根據相關規則,深交所在受理環節要求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應在6個月有效期內。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擬對上述規定進行適應性調整,允許首發、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申報企業的申請。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相關規定,按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

證監會數據顯示,目前創業板在審企業共202家,其中18家已通過發審會但未取得核准批文,1家上發審會但暫緩表決,66家處於預先披露更新等待上初審會狀態,還有92家已反饋,剩餘25家處於“已受理”狀態。

來源:周到上海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