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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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淄博市委組織部等四部門《關於轉發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等四部門<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範收益分配的通知>的通知》(淄農辦字〔2020〕19號)精神,現就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堅持發展成果共享。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放在首位,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集體經濟收益要優先滿足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發展需要。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當年淨收益應當嚴格按照《章程》規定進行分配。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的原則,樹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意識,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年度虧損未彌補前經研究可暫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

(二)推動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紅為主轉變。成員股權是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是落實成員收益分配權的具體表現。要完善利益分配方式,推進尚未實行按股分紅的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由村民(居民)福利分配向成員按股分紅為主轉變,除了農村醫療保險、老年人補貼、困難户補貼等福利外,收益分配應按照成員股權按股分紅。同時,妥善處理好因利益分配方式調整而出現的矛盾糾紛,防止因利益調整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三)健全收益分配民主決策機制。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依據《章程》和當年經營收益情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時,依據當年度及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況,安排好下年度的收支預算,制訂收支預算情況表。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本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的實施結果應按規定進行公開,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監督。加強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建設,將公積公益金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收益分配事項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確和完善,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四)嚴格按照規定設置集體股。村集體經濟組織按需設置集體股的,集體股分紅收入應主要用於處置遺留問題、發展集體經濟、扶持村集體公益事業開支。集體股所佔比例不得超過30%,達到30%的不再提取公積公益金。

二、規範收益分配的範圍、順序和程序

(一)規範收益分配範圍。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可分配收益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等,扣除當年的經營管理成本等各項支出後剩餘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的土地徵收補償款、上級專項補助款及應付款、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補償資金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等按相關規定分配和使用,不得納入年度收益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須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得一次性分配。

(二)規範收益分配順序。年終收支結算後,有收益的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收益分配時,一般遵循以下順序: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提取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公共服務,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30%;

3、提取應付福利費。主要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衞生、五保户、困難户、農民因公傷亡醫療及撫卹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費堅持先提後用的原則,提取比例一般在5%-10%內。

4、向成員分配。按照成員股份份額進行分紅。

5、其它分配。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可以用於對農户投資建設的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號召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對貢獻人員的獎勵,要嚴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獎勵方案要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鎮(街道)審核同意。

(三)規範收益分配程序。收益分配應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1、制定方案。依據本社《章程》確定收益分配辦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應包括確定公積公益金和應付福利費的提取比例,全體成員分紅總額、單股分紅金額及各户分紅金額的明細清單等)。

2、徵求意見。將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員公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5日。

3、審議公示。收益分配方案經公示徵求意見後,董事會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報鎮(街道)審核通過後,經本社成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鎮(街道)備案。收益分配方案在財務公開欄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4、方案實施。按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

5、結果登記。將成員的收益分配情況登記在冊,並錄入到山東省產權制度改革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6、結果公開。收益分配結果在財務公開日向本社成員公開。

三、加強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各鎮(街道)要承擔監督主體責任,加強對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管理審核,加強會計核算和收益分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公積公益金使用審批嚴格、應付福利費使用計劃合理、專款專用,成員的收益分配權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實主體責任。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是經濟發展和收益分配管理主體,要積極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全部收支和收益分配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向本社成員公佈,監事會應對本社的收支情況進行審核監督,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公開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社成員(代表)會議和鎮(街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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