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陽光業務”引發3億票據詐騙案 廣發銀行索賠終審敗訴

  中新經緯客户端8月12日電 (魏薇)近日,一起因“非陽光業務”引發的票據詐騙大案公佈了二審民事判決書,這起歷時6年的案件再次迴歸公眾視野。該案件涉及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江蘇銀行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三家銀行,以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資管)。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3億元資金通過層層通道,轉存至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過程中,被犯罪分子“偷天換日”,最終貸款給山東一家化工公司。

  之後,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將合眾資管告上法庭。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請求判令合眾資管返還3.09億元及利息損失,二審法院認為,該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的請求權基礎不成立,其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駁回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訴訟請求。

  一筆“非陽光業務”引出3億元大案

  案件起點要回到2014年。根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刑初3號刑事判決查明,被告人張承康自2013年5月為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介紹聯繫存儲業務,經常出入該行,對該銀行營業場所及工作人員較為熟悉。被告人謝天曾在一家財富管理公司工作。被告人崔世林亦曾從事資金介紹、投資諮詢等業務。

  三人經人介紹相識後,便決定共同操作所謂的“非陽光業務”,以獲取鉅額好處費。

  所謂“非陽光業務”是指用款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中間人可以聯繫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指定的銀行向資金方出具定期存款證實書,然後由銀行工作人員將該款違法轉給用款企業使用,用款企業不僅向資金方支付高額利息,還要向中間人支付高額費用。存款到期後用款方償還不了本金,資金方可以找銀行要錢,把風險轉嫁給銀行。

  張承康和謝天找到的用款企業是德州市臨邑縣樺超化工公司(下稱樺超公司)。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這家公司從2014年起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這類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

  2014年3月,謝天尋找到資金提供方——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判決書顯示,謝天以給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介紹存款名義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建國路支行副行長陳某聯繫,擬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3億元資金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但因廣發銀行與天津銀行濟南分行之間無同業授信額度,謝天、陳某與江蘇銀行下關支行行長助理鄭濤及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資管”)副總經理於青商定,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3億元通過合眾資管存入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再由江蘇銀行將上述3億元資金通過合眾資管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

  張承康和謝天二人與樺超公司總經理魏傳平等人商定,樺超公司同意支付所使用資金總額的18.2%的高息,其中,總金額的8.9%(2670萬元)、6%(1800萬元)分別支付給資金方(實際支付給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及謝天等人)、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實際支付給張承康個人),剩餘的3.3%一年到期後支付。至此,資金通道初步搭設完畢。

  名為委託資管、實為資金通道

  存入銀行的存款是如何流入了樺超公司?為何合眾資管又成為了案件的被告?

  原北京銀監局此前核查到,2014年5月27日,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合眾資管、廣發銀行簽訂協議,成立92號資管合同計劃,投資江蘇銀行下關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億元,利率3%。

  另據判決書,27日當天,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依據92號資管合同出具的投資指令,要求合眾資管將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委託其管理的3億元投資於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同日,江蘇銀行依據82號資管合同出具的投資指令,要求合眾資管將上述3億元資金投資於天津銀行濟南分行。

  3億元資金劃轉至合眾資管在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開立的活期賬户,過程中被人做了手腳。判決書顯示,張承康、崔世林指使韓林林假扮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在該行VIP室內將事先偽造的天津銀行單位定期存款開户證實書,交給受合眾資管派來的財務人員。這名工作人員誤以為3億元存款已由活期轉為定期。

  之後,張承康又指使韓林林冒充合眾資管財務人員,在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櫃枱前購買轉賬支票,加蓋私刻的印鑑後,將合眾資管賬户內的3億元資金轉賬至樺超公司賬户。

  原北京銀監局還核查到,2014年5月28日,樺超公司、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簽訂三方協議,成立民生證券理財2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廣發銀行作為託管人收取託管費1126萬元,民生證券作為管理人收取管理費10萬元。

  樺超公司則根據事先約定,將2670萬元分別匯入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建國路支行提供的賬户1136萬元、江蘇銀行下關支行提供的江蘇春江防汛物資配送有限公司賬户172.5萬元以及北京華宇旭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賬户1361.15萬元,另將1800萬元匯入張承康提供的賬户。

  對於此種交易安排,原北京銀監局核查結論指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委託合眾資管成立資管計劃投資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定期存款的交易模式,將同業存款轉化為一般存款,存在配合對方虛增存款規模、調節監管指標的嫌疑;廣發銀行託管樺超公司委託民生證券成立定向資管計劃的交易,存在以收取託管費的方式彌補投資合眾資管92號中獲得投資收益較低的情況。

  2014年11月29日,濟南市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對張承康等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立案偵查。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中謝天、張承康、崔世林犯票據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被告人韓林林犯票據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該案已追回贓款、贓物9774萬餘元,發還給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廣發銀行申請索賠被駁回

  之後,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和合眾資管也打起了官司。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依據其與合眾資管簽訂的92號資管合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合眾資管履行合同義務,支付3.09億元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92號資管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其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合眾資管未能依約提取3億元存款,亦未將存款及利息交付於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該行有權向合眾資管主張權利。判決合眾資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支付3.09億元。

  合眾資管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從表面現象看,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合眾資管、江蘇銀行下關支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樺超公司之間分別形成相對獨立的委託資產管理、存款等不同關係,但涉張承康、謝天等人刑事案件的生效判決所查明的一系列事實則表明,涉案合同的簽訂目的、該3億元資金的流轉,以及相關主體為此支付高息及通道費等交易過程並非依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所主張的委託合眾資管向江蘇銀行下關支行進行存款的委託資管關係。

  二審法院稱,案涉3億元資金的相關主體之間實質上是資金提供方與使用方及資金通道方之間的關係,即廣發銀行北京分行的3億元資金在張承康、謝天等人的運作下,通過多個合同簽訂、多層法律關係形成的“非陽光業務”方式,以合眾資管、江蘇銀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為通道,出借給樺超公司使用,並由樺超公司向資金提供方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支付高息。

  法院指出,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在本案中起訴主張委託資管合同所依據的事實與已生效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符,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與合眾資管之間名為委託資管合同法律關係,實為案涉3億元資金提供方流轉至使用方的資金通道關係。故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基於委託資管合同請求判令合眾資管返還3.09億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請求權基礎不成立。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於判決結果,廣發銀行方面回覆中新經緯客户端表示,廣發銀行將持續跟進案件進程,全力採取合法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一位法律專家對中新經緯客户端表示,就程序上看,雖然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但廣發銀行仍然存在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一方面,鑑於本案二審判決完全推翻了一審的判決結果,表明兩級司法機關對於裁判結果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有抗辯的空間,作為一審的勝訴方,廣發銀行繼續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較大。另一方面,除了申請再審外,不排除廣發銀行尋找其他請求權基礎重新啓動對相關主體的訴訟。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認為,銀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以通過強化合規意識,提升風控能力,來避免相關風險。對於違規行為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的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等,要有清晰的認識。在執行規範和進行監督檢查時,一定要認真負責,而非流於形式。此外,還可以把合規操作納入績效考核範疇,由此倡導合規經營的價值觀念。(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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