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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收警示函 承銷富貴鳥債券未嚴守執業規範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6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君安”,601211.SH,2611.HK)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國泰君安作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和受託管理人,在盡職調查和受託管理過程中未嚴格遵守執業規範,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責任,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國泰君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國泰君安應引以為戒,在開展業務時恪守勤勉盡責義務,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加強業務質量控制,提升合規水平。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對於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説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中載明。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和受託管理人,在盡職調查和受託管理過程中未嚴格遵守執業規範,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責任,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引以為戒,在開展業務時恪守勤勉盡責義務,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加強業務質量控制,提升合規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