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華南公司吃警示函 承銷債券盡職調查不充分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9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關於對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73號。
決定顯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內部問責情況。
官網顯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為53.6億元。公司的前身是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988年設立。2020年1月,公司併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範圍將涵蓋證券經紀(限廣東省[深圳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貴州省);代銷金融產品(限廣東省[深圳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貴州省);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投資諮詢(限廣東省[深圳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貴州省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人身險和財產險(航意險及替代產品除外);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出你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