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司法調整以後,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修改過後的註冊資本認繳制則大大釋放了註冊公司的紅利,具體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實繳制下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户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認繳制下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無論實繳認繳,都需繳足資本,只是時間問題。實繳資本説明公司實力過硬,認繳資本則降低企業成本。
註冊資本,可能是創業者在註冊成立公司時遇到的第一個坑,看似簡單實則雷區不少,採用“正確姿勢”顯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