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再迎重磅系統性規範。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正式發佈《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
《紀要》從債券種類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定,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中介機構等其他主體的共同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定。
“《紀要》的出台,邁出了債券市場法治化的堅實一步, 中國資本市場一定會在法治化、市場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多位專家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紀要》能夠真正地解決目前債券違約、侵權和破產民商事案件審理中的各種焦點問題,是司法系統和債券市場主要監管層達成的一個重大監管共識,必將大大有利於推動我國債券市場風險處置進程,對於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平穩有序化解債券風險,保障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司法監管聯動
長期以來,債券市場防範化解重點風險的基礎性制度薄弱問題比較突出,亟需夯實法制基礎。
“針對債券違約司法救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證監會一直積極配合最高法推動研究解決。”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從2018年7月證監會債券部主要負責人帶隊拜訪最高法民二庭,商議雙方成立債券違約司法救濟聯合調研課題組起算,到2020年7月最高法正式發佈《紀要》,整個過程歷時兩年。
2018年7月,證監會債券部主要負責人帶隊前往最高法民二庭就債券市場法治保障問題作了深入交流,並達成啓動聯合調研課題組的共識。2018年10月,最高法與證監會正式成立“債券違約司法救濟聯合調研課題組”。
為提高調研成效,前述接近監管人士透露,證監會債券部提前梳理形成調研基礎材料並提供給最高法民二庭,“一方面,指導滬深交易所繫統梳理當前債券違約訴訟及破產案例,形成債券違約司法處置案件台賬;另一方面,梳理債券違約司法救濟中存在的問題,並彙總形成相關司法建議材料”。
2019年2月,最高法民二庭、證監會債券部赴深圳開展聯合調研。第一次聯合調研座談會,召集部分富有債券違約司法處置經驗的受託管理人、律師事務所,廣泛聽取市場機構反映的當前債券違約司法救濟過程中的問題。會後,證監會債券部根據會議討論內容,梳理提煉出了當前公司債券違約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清單。第一次聯合調研有效梳理了制約債券違約司法救濟效率的實際問題,實現了問題聚焦。
2019年4月,最高法民二庭與證監會債券部赴上海開展聯合調研,並邀請了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及交易商協會等相關單位參加。第二次聯合調研座談會,邀請了業內受託管理人、律師事務所及多位專家學者,就前期梳理出來的焦點問題研提出意見建議,探討從司法政策上解決相關問題的可行路徑。第二次聯合調研為下一步形成相關司法文件提供了市場建議及專家意見支撐。調研後,最高法民二庭草擬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初稿。
2019年7月,最高法民二庭與證監會債券部赴杭州再次開展聯合調研,並召開《紀要》專門研討會,會議邀請了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浙江省高院、杭州市中院、浙江證監局及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等進行討論。
該人士表示,在前述多次調研基礎上,最高法研究形成了《關於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的座談會紀要(徵求意見稿)》,並於2019年11月正式徵求了發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相關部門意見。
2019年12月24日,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在北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國強、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趙辰昕出席會議並講話。經過會議討論,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最終發佈稿。
法度嚴謹 指向明確
《紀要》吸收了近幾年來各地處理債券違約案件積累下來的司法實踐經驗,同時對一些現有的法律規定尚不明確但實踐中爭議很大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為債券違約處置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度嚴謹、指向明確的規範體系。就具體的規定而言,《紀要》呈現出八大亮點。
一、統一了債券市場的法律適用
因為歷史原因,我國的債券市場分為證監會主管的公司債券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融資票據、定向融資工具市場以及發改委主管的企業債市場。其中除了公司債券之外,另外兩種債券市場均未被納入《證券法》定義的“證券”範疇——這一度給相關法律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帶來了巨大的困難,甚至出現部分發行人為了逃避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而故意選擇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並且在違約後惡意抗辯的情況。
《紀要》針對這一問題,明確了公司債券、銀行間票據和企業債適用統一的法律標準,是對於現有制度漏洞的重大改進,也進一步推動了全部債券市場統一法律規範的改革方向。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洪豔蓉指出,《紀要》的出台契合了業內的期盼,突出對債券違約及其風險的及時處置,強化投資者保護。
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明明表示,《紀要》主要討論了債券違約後法律糾紛的熱點難點,出台恰逢其時。過往改革中,多是從發行人角度入手,降低債券發行人門檻,簡化發行流程,鼓勵市場化發行,市場改革和制度改革不可偏廢,當市場改革提速的時候,制度改革也應該跟上。
二、明確了債券受託管理人訴訟主體資格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信託法》等法律規定對於訴訟代表資格的限制,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實踐中始終有所爭議,甚至出現了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被駁回的情況,導致債券持有人不得不單獨提起訴訟,也因此出現了部分大額債券持有人和發行人私下達成協議損害小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現象。《紀要》明確認可了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新修訂的《證券法》也明確規定債券受託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
洪豔蓉表示,《紀要》是讓市場更好地發揮資源配置的主導性作用,釐清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使之致力於提供適合債券發展的市場環境、法治環境。投資者要打破以往對債券的刻板印象,不能再像存款一樣買債券,需要提高金融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踐行“買者自負”;發行人則要擺脱僥倖的心理,雖然在市場化改革之下擁有了更多的發債自主權,但按照債券約定承擔還本付息義務及證券法上的該承擔的責任卻不可逃脱,應踏踏實實地按時還本付息,誠實守信,“賣者盡責”。
三、允許金融機構以自身信用提供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是債券持有人在司法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因財產保全所需擔保而向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所支出的擔保費和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也隨之成為了債券持有人維權過程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
《紀要》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以以其自身財產作為信用擔保的方式提起出財產保全申請, 降低了這些債券投資“主力軍”的維權成本, 也貫徹了對各大金融機構“一視同仁”的態度。
四、集中管轄 節約司法資源
在過往司法實踐中, 利用合同履行地作為連接點,在原告住所地提起債券兑付糾紛訴訟成為債券維權的主流模式, 但各地法院分別受理相同債券引發的糾紛, 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 且各地法院分散審理、分散執行的情況也對債券持有人維護自身權利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因此綜合考慮司法資源等因素, 《紀要》規定由發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轄債券兑付糾紛。
五、以債券持有人會議為抓手 促進債券持有人利益保護
長期以來, 因為缺乏配套的司法制度, 債券持有人會議難以發揮其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功能, 不但其決議對於發行人而言缺乏直接的效力, 甚至在部分極端案例中出現了發行人和大額債券持有人沆瀣一氣, 侵害小額債券持有人的情況。
《紀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效力進行了細化規定, 明確了以募集説明書作為判斷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的依據, 並且特別規定了不能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事項, 保障在特殊情況下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不會因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而受到損害。
六、明確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頒佈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效地解決了股票虛假陳述糾紛中損失計算方式的問題。《紀要》在參考上述司法解釋的基礎上, 結合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的特點, 就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中投資者的損失計算規則予以明確, 為債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審理夯實了基礎。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有星表示,此次《紀要》體現了債券市場特色,對債券市場的規範和發展起重大作用,對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增加了可行方案,對誠信的債券發行人是利好,對不良債券發行人是重大抑制。
七、明確債券承銷機構和其他債券服務機構的責任及抗辯體系
《紀要》出台一系列規定, 夯實以債券主承銷商責任為核心的中介機構責任制度,採納了“合理懷疑”標準, 要求債券中介機構對於應當產生合理懷疑的部分有審慎核查的義務, 同時以監管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作為債券中介機構履職的準繩, 在確保了司法核查獨立性的同時, 也對於監管規定和市場規律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對於那些已經勤勉盡責履行了責任但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中介機構來説, 《紀要》也沒有一刀切地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而是賦予了中介機構充分的抗辯權。
李有星表示,《紀要》的規則設置安排很科學,既可以督促債券承銷機構和服務機構勤勉盡責、盡到“看門人”責任,核查把好關,確保發行人財務、業務等方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同時,又可以防止連帶責任的泛化和濫用,預防“寒蟬效應”和打擊面過度。
明明認為,此次《紀要》出台後,投行必然會安排更多業務人員進行盡調,投行成本會進一步提高。結合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提升的舉措,中大型券商優勢會進一步凸顯,券商集中度提高或將加速。
八、與新《證券法》的修訂以及多個部門的監管規定形成了有效聯動
此番債券市場的制度改革並未侷限在某個特定的部門或者某部特定的法律,而是立法、司法、監管部門各方聯動,通力配合, 在法律、規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規範多個層面多管齊下,實現了對於債券市場不同規範層級的全覆蓋。
洪豔蓉指出,此次《紀要》以最高法的名義發佈,統合主要立法部門、監管部門和司法系統的意見,雖未採用司法解釋形式,卻代表着對違約處置的共識及其協同合作,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張利靜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