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證券混業經營三大猜想

銀行證券混業經營三大猜想

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回覆監管問詢之後,沸沸揚揚的兩大券商合併傳聞就此暫告一段落。但另一個傳聞仍然無解,就是國有大行會不會得到監管允許,由此而獲得券商牌照?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由於證券板塊上週大漲,混業傳聞已成業內熱門話題,相關猜想也已衍生出多種模式。

中信建投證券非銀首席研究員趙然認為,混業可選模式有三:一是全能型銀行模式,即商業銀行直接開展券商業務,類似於德意志銀行的架構;二是銀行控股券商模式,即要麼打造全新券商,要麼參股或控股券商,實現業務協同;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該模式下控股的集團主體並非銀行,而是涵蓋銀行、券商、保險、直投等多牌照的綜合金融服務平台。

三大模式引發熱議

記者瞭解到,這三種發展模式,基本涵蓋了目前券商研報和受訪券商人士的建議。

首先,所謂的全能型銀行模式,也即券商成為銀行的一個部門或事業部。趙然認為,要在這個層面實現混業,目前依然存在法律障礙。而從風險管控的角度來看,全能型銀行模式易造成風險在集團內不同屬性部門之間傳染。這個方案還涉及政策監管框架、公司組織架構、公司風險控制體系等多方面的調整,實踐難度大,可能性相對較低。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對記者稱,從商業銀行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模式面臨的挑戰在於商業銀行法第三條。“這一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而證券業務不在其中。當然這一條的第十四款也規定,銀行可以經營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但證券業務涉及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大格局,相信並不那麼容易可以獲得批准。”

其次,銀行控股券商模式,也就是説商業銀行作為母公司,旗下參股或者控股證券公司。這個思路實際上涵蓋新設和通過資本運作參、控兩個路徑。部分券商人士認為,這條路徑可穩步推進混業經營,是現階段最實際、操作性最強的混業發展模式。

新時代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向記者表示,商業銀行新設券商模式短期來看難以對現有券商構成實質性衝擊;長期來看,隨着商業銀行逐步健全混業經營的商業模式,會對中小券商產生實質性衝擊,但是這種模式打造航母級券商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併購重組模式較為容易,對於被併購券商是利好。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不會對現有行業格局形成大的衝擊。

這種模式面臨的挑戰也很現實。因為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明確禁止,但商業銀行對獲取券商牌照的渴望並未消弭。某國有大行投行部負責人曾對記者表示,該行曾多次向監管部門遊説申請獲得券商牌照,但不同的監管部門對此事態度並不一致。

業界和學界的探討更是司空見慣。去年5月,工商銀行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李峯在《中國金融》發表題為《應鼓勵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的署名文章。

明確提出,應該對部分大型重點商業銀行適當給予混業牌照支持。李峯建議,監管部門可考慮在適當時機,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部分大型商業銀行開展混業經營所需的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方面的牌照準入支持。

第三種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平台模式。記者注意到,我國已經存在以光大集團、招商局集團和平安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平台,這些平台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和信託等牌照,遵循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子公司層面嚴格執行分業經營。近日大漲的光大證券、招商證券即為此類券商。有業內人士認為,金控平台模式雖非新的發展模式,但是銀行獲得券商牌照或能進一步增強內部協同。

不過也有券商人士表示,這些都是基於簡單邏輯的猜想,實際推進中則複雜得多,比如券商的淨資產收益率明顯低於銀行,從市場化的角度,銀行花大價錢買一個不如自身的資產,能否實現業務協同的價值以及雙方淨資產收益率的提升,都有待進一步評估。

市場化體制、

薪酬問題待解

接受採訪的業內人士也表示,即便掃除了制度層面的障礙,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障礙未來也需要注意。實現混業經營後的具體管理中,還有更多細節需要打磨。

有熟悉銀行業監管模式的券商人士向記者表示,“證券行業是一個市場化程度很高的行業,要處理好內部協同和市場化之間的關係。一方面要靠內部協同,即共享銀行的客户資源、業務資源等;另一方面要在管理架構和薪酬方面與市場對標。”

其中,前一個問題可以通過行政性指令或者考核手段來綁定,但激勵機制則是一個難點。“薪酬太低,券商留不住人;薪酬高了,母行的人也在盯着。”上述券商人士表示。此外,還涉及資源分配問題。“比如債券和中票短融等業務,銀行有開展,如果成立了新券商,這些業務可以劃撥到券商嗎?”

“總體來看,這涉及處理好過去、現在和將來的關係,以及集團內部協同和外部市場化的問題,如果可以處理好,就能相得益彰。”上述券商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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