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監管的永恆主題,也是衡量一個市場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標準。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了投資者保護制度,並在完善信息披露規則、加大違法成本等方面做出了許多具體規定,極大豐富了投資者保護的“工具箱”,也對證券公司的投資者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新《證券法》豐富了投資者保護的“工具箱”
新《證券法》為投資者保護建立了多項新制度,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各方均作出了規範要求,並賦予投資者保護機構更多作用空間:一是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提高投資者的獲得感;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增強投資者對債券發行人的約束能力。二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通過建立先行賠付制度,坐實了證券公司開展證券承銷業務過程中相關責任,且將連帶責任落實到保薦人等直接責任人員。三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和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專業優勢,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
整體來看,新《證券法》充分傳遞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並重點解決中小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對稱、“聲音小、維權貴、救濟難”等問題,證券公司和從業人員都需要認真學習領會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工作方面所作的新的制度設計,並切實落實到相關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去。
二、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投資者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切實加強投資者保護,證券公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一是深入推進行業文化建設。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滋生道德風險,出現欺詐、誤導客户,損害投資者利益等問題。新《證券法》對投資者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各證券公司應當更加重視行業文化建設,將投資者保護理念融入行業文化建設中去,進而促進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二是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證券法》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區分,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後,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不能證明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對客户及其交易行為了解透、管理好,在內部管理制度、技術支持、業務培訓、存量客户管理、產品銷售等各個層面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的各項要求。
三是全面提高投資者訴求處理水平。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工作中設計了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時可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證券公司應積極落實證券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管理組織的有關要求,按照“誰的客户誰負責”的原則,從完善機制建設、嚴守辦理時效、積極配合調解等方面全面提高投資者訴求處理水平,按照新《證券法》的有關精神,多元化解客户矛盾,提高客户滿意度。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堅持以客户為中心、與客户共成長的經營方針以及合規經營、嚴控風險等經營理念,將與行業同仁共同落實新《證券法》的各項要求,在展業過程中自覺擔負起維護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責任,共同建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作者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