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化建股東會訴訟門一審定性合法不合規:規避借殼添實錘

作者:方知躍@北京

編輯:翟   睿@北京

對延長化建正行至盤中的重組事宜造成重大影響的股東大會“訴訟門”,隨着一審結果在日前的出爐,似乎暫時性為其該次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掃清了障礙,但實際上,在前方等待着它的,卻依舊並非坦途,反而是由此而引發的更多質疑。

早前,叩叩財訊曾獨家報道過在延長化建換股吸收合併由其大股東陝西建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陝建控股”)持有的陝西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陝建工”)相關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重大重組案中,為保證重組議案的順利推進,延長化建一方不惜在股東大會上採取涉嫌違規的方式,而這一做法,更激發了原本就對重組方案存在諸多質疑的中小股東的不滿。

7月末,作為延長化建第三大股東——自然人劉純權以一紙訴訟將延長化建告上了公堂,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在股東大會上做出的相關決議。

日前,重要股東訴延長化建一案一審完結,據8月25日,延長化建發佈的訴訟最新進展公告顯示,一審結果以駁回股東劉純權的訴訟請求而暫告一段落。

據叩叩財訊獲得的判決書顯示,陝西省咸陽市楊陵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延長化建有關“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合法,會議程序雖存在與章程規定不盡一致的輕微瑕疵,但不影響投票表決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和有效性,不屬於法定應予撤銷的情形,因此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判決書還指出,如劉純權不服上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陝西省咸陽市楊陵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這個結果在預料之中。”8月30日,一位接近於劉純權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財訊透露,目前對於繼續上訴與否,劉純權一方還未最後決定,但這個一審的訴訟結果實際上已經基本上達到了其此次上訴的目的。

上訴接近於劉純權的知情人士補充道:“劉訴訟的真正目的並非是一定要求撤銷有關股東會決議,更為重要的是想通過法律手段對延長化建的該次股東會違規情況給予定性,一審判決中,已經給出了‘合法但不合規’的界定,這就足以影響到該次重大資產重組在證監會的審核結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也正是來自於該次法律層面的定性,讓延長化建該次重大重組的借殼疑雲增添實證,這與其在向監管層申報的相關材料中堅稱的“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以規避借殼從嚴審核的理由自相矛盾。

1)法律界定股東大會違規實錘

延長化建股東會訴訟門一審定性合法不合規:規避借殼添實錘
此次劉純權訴延長化建一案中,其共表達了四點理由要求公司撤銷股東大會決議。其中第一點便是有關47位自然人委託投票的程序違規質疑。

早在6月22日,延長化建該次股東會召開當日,有參會的中小股東便向叩叩財訊透露,在現場,延長化建現任總經理康宇麟不知通過何種方式和渠道獲得了47位自然人股東的委託權,委託其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並投票,而這47位股東所持股票超過5000萬,且由康宇麟皆替其投出了贊成票。而這47名神秘股東代表的5000餘萬股擁有投票權的股份在委託投票流程上卻存在明顯違規的嫌疑和瑕疵。

根據《陝西延長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第六十條、《陝西延長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户卡;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同時,《陝西延長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下稱“《會議通知》”)還明確指出,出席會議的個人股東應持本人身份證、股東帳户及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持本人身份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股東帳户。

上述參會的中小股東稱,“康宇麟代表的47名自然人股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投票並未按照延長化建《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會議通知》的要求履行授權公證程序,亦未取得這些自然人股東的有效身份證件、股票賬户卡。”

“延長化建總經理康宇麟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內容取得授權手續,不具備代表47名自然人股東參與現場投票的合法資格,該等自然人股東的投票依法不予以計票。因為康宇麟代表47名自然人股東未履行授權公證程序,亦未取得自然人股東的有效證件、股票賬户卡。”劉純權向法院提出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的第一點理由稱。

在一審中,延長化建在對該條理由進行辯解時,在其試圖強調“代理人康宇麟取得了47名股東的合法授權手續,其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取得表決權”的同時,其有關説辭也坐實了康宇麟的授權程序的確存在上述明顯違規事實。

根據叩叩財訊獲得的判決書顯示,延長化建稱:“公證並非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必要形式,授權委託書未經公證不影響康宇麟的有權代理行為。且公證增加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成本,在已核實授權真實的情況下再要求公證,增加了治理成本。”

“《會議通知》是延長化建發出的,在《會議通知》中黑紙白字明確規定了要求委託他人出席的需持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但在自己違規後,竟然又辯稱公證增加了表決成本和治理成本,是完全沒有必要的,這種出爾反爾的管理層,自己制定規則,又自己不尊重規則,還強詞奪自狡辯,這難道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嗎?”上述曾參加當日股東大會的一中小股東坦言,從這一細節就足可以反應出延長化建內控機制的缺失和管理的諸多不規範。

“法院一審將委託投票的程序違規認定為瑕疵,實際上便是坐實了延長化建股東會的違規事實,之所以界定為‘輕微’,則是由於在刨除了這部分存在瑕疵的選票後,投票表決的結果應該也是達到了過會要求,也就是説,這部分瑕疵並不會改變股東大會投票的結果。”北京一家長期服務於企業IPO與重組的知名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人士向叩叩財訊表示。

的確,正如延長化建在一審庭審中所辯,即使全部扣除康宇麟代表的47名股東行使表決權佔有效表決權的1.0154%,投票表決仍達67.2246%,任然超過了2/3,也不影響投票的結果和決議的有效性。

“雖然法院判決投票結果合法,但證監會在對重組審核時,決策結果的有效性僅僅是一方面,其過程的合規,包括企業的內控、決策和程序上的合規性,則是另一大重點,因為這個過程更多會體現了公司的內控機制是否完善和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而這些都將對該項目的重組過會造成重大的影響。”上述資深律師人士坦言,在延長化建一例中,在法律給出“合法不合規”的結論之下,其在股東大會投票程序上的違規,已屬於重組項目存在硬傷,必然會影響到監管層對該項目的審核態度。

2)規避借殼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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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關係的規避與爭議。這是劉純權提出的第四點理由。

其中涉及到延長化建現任第一、二股東之間的關係將如何界定,也將直接影響到此次延長化建重組的結果。

在6月22日召開的有關股東會上,延長化建目前持股24.61%的第二大股東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延長石油”)及其代表也參與了當日的表決,按照關聯關係的規避原則,劉純權認為這一行徑的合理合規性存疑。

公開資料顯示,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延長石油”)原為延長化建控股股東,此前共持有延長化建53.61%的股份。2019年9月23日,陝西省國資委出具文件,將延長石油所持中佔延長化建29%的2.66億股無償劃轉予陝建控股,後者由此晉身為控股股東。延長石油與陝建控股的實際控制人皆陝西省國資委。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劉純權方面認為,延長石油與延長化建的控股方陝建控股屬於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陝西省國資委)控制,雙方持有延長化建的股份來源存在交叉,雙方在對本次股東大會相關議案進行表決存在相互影響、利益傾斜的情形,根據上述相關規定以及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延長石油應該對本次股東大會的相關議案進行迴避,但是延長石油仍參加了投票。

在一審中,延長化建方面對此提出辯解稱,延長石油屬於獨立的法人主體,法律、行政法規、章程並未禁止同一國資下的兩個獨立法人主體在表決時應該回避,故延長石油有權行使股東的表決權。

按照一審結果的判決,既“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合法,會議程序雖存在與章程規定不盡一致的輕微瑕疵”的界定,可以看出,陝西省咸陽市楊陵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延長化建的上述有關解釋,以“表決方式合法”的界定認可了延長化建不迴避表決是合法合規的,這也就意味着,在法律的界定上,延長石油與陝建控股為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

如果認定延長石油不規避投票為合規行為,也就説明,延長石油與陝建控股為兩個互無關聯的法人主體,那麼陝建控股取代延長石油尚未延長化建的大股東之位,則實控人明顯發生了變化,據此,此次延長化建換股吸收合併由大股東陝建控股持有的陝建工相關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重大重組案中,則無疑構成了重組上市的“借殼”要素,延長化建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則顯然應視為已構成重組上市,既陝建工借殼上市。

但在延長化建早前發佈的關聯交易報告書中則堅稱“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其理由則是“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由延長石油變更為陝建控股,但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陝西省國資委,未發生變化”。

“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説陝建控股與延長石油兩個企業互相獨立無關聯,但在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的時候又説是同一個實際控制人36個月沒有變化!這樣顛三倒四的鑽政策空子的行為實在太奇葩了。”滬上一位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坦言,眾所周知,監管層對於構成重組上市的審核是非常嚴苛的,將按照IPO的要求進行審核,這也是非常多的企業利用各種各樣的方式試圖規避“借殼”的主因。

“目前來看,延長化建要通過證監會的審核,前景並不樂觀。” 8月31日,一位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財訊透露,監管層已經注意到了該次延長化建的重組事宜中所出現的諸多爭議,認為在制度設計上的確存在諸多漏洞,後續的審理工作也將視延長化建方的反饋意見回覆內容而定。

早在7月31日,證監會正式對延長化建此次重組事宜下發《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共羅列42大問題要求延長化建補充材料並做出解釋。

“42個問題中,有多個足夠致命的問題。”上述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表示,如其中也直接指出延長石油是否應作為關聯方迴避表決?並要求其霹靂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認定依據。此外,證監會還指出,按照相關財務數據,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毛利率和淨利率都將顯著下滑,證監會則質疑本次交易是否有利於提升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增強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

”資產重組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裏裝入優質的資產,重組裝入上市公司的資產至少要不低於目前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如果裝入的資產不但不能增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反而會對其形成拖累,那麼監管層是不會允許這樣的資產重組過審的。”上述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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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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