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新《證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談之適當性管理
新《證券法》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對於提升資本市場治理能力,優化資本市場發展生態,具有里程碑意義,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和挑戰也將呈現新的形勢。
其一,對投資者信息獲取、價值判斷能力的要求提高。上市條件更加包容,特別表決權架構、紅籌企業、虧損企業等得以上市,強化上市公司監管,暢通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渠道,意味着投資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踩雷”。
其二,投資者結構更加趨向“機構化”,分散資金將更多以基金、資管計劃等組合投資形式進入市場,金融產品設計複雜多樣,衍生品品種不斷豐富,投資者面臨的跨市場、跨領域風險增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強化適當性管理在投資者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風險評級、分類管理和風險匹配。
適當性管理是一個高度依賴信息和數據的業務場景,其前提在於充分了解投資者信息,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識別能力進行準確、動態評估。新《證券法》首次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並每年更新,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則進一步明確了數據庫的信息來源。此外,《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設定了賬户資產、證券交易經驗的門檻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動態跟蹤和持續瞭解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情況。近期出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了區別於科創板、新三板精選層的差異化投資者准入門檻,明確動態跟蹤、持續瞭解投資者情況的要求。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30年的發展,在投資者、金融市場、金融工具與產品方面積累了海量數據,數據潛力仍待挖掘,行業內外信息壁壘尚需打破。證券經營機構收集投資者信息,通常在投資者開通新業務時完成,但投資者個人信息通常處於持續變化中,尤其是財產、收入、投資收益等信息變動後對投資者評價影響較大,後續跟蹤修正的成本較高,變化的信息難以及時更新,制約了適當性管理的有效性。與此同時,近年來,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中,因客户隱私泄露、未經許可數據商業化交易等引發的投訴也層出不窮。
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數據先行、科技賦能、制度保障”為導向的適當性大數據應用實施路徑,加強數據共享流通,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
一是完善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加強信息共享。優化多維度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探索建設證券行業適當性數據聯盟鏈,保證合法、正當、安全、必要的基礎上高效、全面、準確勾連行業內外數據,實現適當性數據的實時共融共享,讓數據在監管框架下合規流通。
二是藉助科技手段為投資者提供“精準畫像”,挖掘數據的生產力。證券經營機構可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學技術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的應用,建立系統解決方案,規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識別能力評估模型標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精準畫像”,實施動態監測預警,做好投資者的分類評級。
三是優化資產組合配置,主動管理風險,打造差異化競爭優勢。適當性准入門檻的設定,並不是為了阻止投資者進入市場,而是需要充分利用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為投資者提供種類多樣、風險分散的優質資產。在證券經營機構充分履行適當性管理職責的前提下,運用智能投顧、金融科技等為投資者提供專業投資組合和個性化服務,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財富管理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應當以規則為前提,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數據流動規則,打破信息壁壘,降低信息獲取成本,平衡個人信息數據的保護與數據提取、流通、使用之間的關係。加強技術建設投入,提供技術保障,充分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為全面推進資本市場註冊制改革提供強大的數據和科技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