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戲精”獐子島栽了!被罰60萬元是否過輕?

扇貝跑了,扇貝死了……被不少股民戲稱為“A股戲精”的上市公司獐子島,從2014年到2019年持續上演“扇貝去哪兒了”的戲碼。

然而,再狡猾的“戲精”,也逃不過監管部門的“法眼”。證監會藉助衞星定位數據,對獐子島公司27條採捕船隻數百萬條海上航行定位數據進行分析,委託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採捕船隻的真實航行軌跡,復原了公司最近兩年真實的採捕海域,進而確定實際採捕面積,並據此認定獐子島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虛假。

證監會24日宣佈,近日依法對獐子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採取5年至終身的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9號中內容,破解“扇貝去哪兒之謎”的最大功臣,原來是23日全面完成星座部署的北斗全球衞星導航系統。

獐子島“導演”的這場扇貝之謎,終於迎來最終季。然而,不少股民心中仍有疑問:“獐子島被罰款60萬元是否過輕?”

扇貝“跑路”成鬧劇

據證券日報報道,此前的幾年時間,曾經的“水產第一股”獐子島所養殖深海扇貝頻頻“受災”。2014年10月,獐子島公告稱,2011年與2012年的底播海域蝦夷扇貝,因受冷水團異動導致的自然災害影響近乎絕收,獐子島集團因此鉅虧8.12億元。一時間,獐子島因“扇貝跑路”聞名A股。

根據《證監會對獐子島公司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一文通報,獐子島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的情況下,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採捕情況難發現、難調查、難核實的特點,不以實際採捕海域為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2016年通過少記錄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法將利潤由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將以前年度已採捕海域列入核銷海域或減值海域,誇大虧損幅度。

此後的2018年1月和2019年一季度,獐子島又分別聲稱因扇貝“瘦死”和“受災”而導致虧損,被調侃為“扇貝跑了”之二三季。

2019年11月,獐子島又發佈公告稱,底播蝦夷扇貝短時間內“大規模自然死亡”,預計損失2.78億元,約佔截至2019年10月末上述底播蝦夷扇貝賬面價值3.07億元的90%,對公司2019年經營業績構成重大影響。

六年裏四次“扇貝大逃亡”堪稱魔幻,使獐子島這家上市公司一再引發外界對其關注。“扇貝遊走了,扇貝回來了,扇貝餓死了,扇貝這回水温不好,喝死了”。市場對獐子島扇貝事件的調侃,令上市公司獐子島名譽掃地。

北斗衞星“立大功”

證監會表示,一貫重視科技執法工作,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優勢,對相關數據進行深入分析挖掘,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查辦了包括信息披露案、操縱市場案、老鼠倉案等多起大案要案,有力地打擊了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隨着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的廣泛應用,證監會稽查執法工作將更加智慧、更加高效、更加精準。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獐子島公司存在多項違法事實。

根據決定書,獐子島公司2016年虛減營業成本:獐子島公司每月結轉底播蝦夷扇貝成本時,以當月蝦夷扇貝捕撈區域(採捕座標)作為成本結轉的依據,捕撈區域系由人工填報且缺乏船隻航海日誌予以佐證。經比對底播蝦夷扇貝捕撈船隻的北斗導航定位信息,獐子島公司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域與捕撈船隻實際作業區域存在明顯出入。以蝦夷扇貝捕撈船隻的北斗導航定位信息為基礎,經第三方專業機構測算,獐子島公司2016年度賬面結轉捕撈麪積較實際捕撈麪積少13.93萬畝,由此,獐子島公司2016年度虛減營業成本6002.99萬元。

2017年年度報告中虛增營業成本:經比對底播蝦夷扇貝捕撈船隻的北斗導航定位信息,獐子島公司2017年度結轉成本時所記載的捕撈區域與捕撈船隻實際作業區域同樣存在明顯出入,經第三方專業機構測算,獐子島公司2017年度賬面結轉捕撈麪積較實際捕撈區域面積多5.79萬畝,由此,獐子島公司2017年度虛增營業成本6159.03萬元。

獐子島公司披露的《關於2017年秋季底播蝦夷扇貝抽測結果的公告》(以下簡稱《秋測結果公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10月25日,獐子島公司披露的《秋測結果公告》稱,獐子島公司按原定方案完成了全部計劃120個調查點位的抽測工作。經與抽測船隻秋測期間的航行定位信息對比,獐子島公司記錄完成抽測計劃的120個調查點位中,有60個點位抽測船隻航行路線並未經過,即獐子島公司並未在上述計劃點位完成抽測工作,佔披露完成抽測調查點位總數的50%,《秋測結果公告》相關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造假罰60萬是否過輕?

就在證監會對獐子島公司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被媒體公佈同日,獐子島發佈公告稱,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長、總裁吳厚剛,海外貿易業務羣執行總裁勾榮,證券事務代表張霖遞交的書面辭職申請。其中,吳厚剛因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戰略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及公司總裁等所有職務,辭職後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扇貝鬧劇終結,但對獐子島造假行為的處罰是否過輕引起了輿論關注。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已經是證監會在原證券法下可以做出的頂格處罰。不過,除了行政處罰外,獐子島還將面臨更多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説,法律授予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利頂格就是60萬元。但是如果在查處過程中,證監會發現相應違法線索,可以移交給司法部門,由司法部門通過進一步調查確定違法情況,再給予相應違法者更加嚴厲懲處。此外,新證券法還給予投資者進行訴訟的權利,投資者可以委託監管部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來進行訴訟,如果成功,投資者可能會獲得補償,相關責任人也可能會承擔彌補投資者損失的責任。

“除行政處罰外,獐子島還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風險。”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公司治理與金融研究中心秘書長郭捍東表示,刑事上,獐子島作為上市公司對其股東和社會公眾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現獐子島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如被認為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且以往又有類似情形的,則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將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民事上,相關股東可依據證監局的處罰認定,就其因虛假財報所受損失而對獐子島提起民事賠償之訴。綜合新華社、央視財經、證監會網站、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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