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5月29日,陝西證監局披露對偉恆生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偉恆生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偉恆生物2017年半年報、年報虛增營業收入
2017年,偉恆生物通過虛構棉籽、棉油購銷合同以及清理對襄城縣朝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舉農業)虛假應收賬款方式,確認與姚某、劉某舉、杜某香、孟某國以及朝舉農業的營業收入5,135.80萬元,導致偉恆生物2017年半年報及年報分別虛增營業收入3,415.61萬元、5,135.80萬元,虛增金額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62.22%、35.30%。
二、偉恆生物2017年年報少計資產3,000萬元、少計負債3,000萬元
為配合上述虛構銷售回款的後續財務處理,偉恆生物控股子公司通用納米於2017年12月28日向陝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3,000萬元。偉恆生物及通用納米董事長常惠茹在該借款合同上籤章,偉恆生物董事兼通用納米經理耿若愚提供連帶擔保並簽字。上述事項未記賬,導致偉恆生物2017年合併財務報表少計資產3,000萬元、少計負債3,000萬元,虛減金額分別佔2017年年報披露總資產的16.33%、總負債的40.97%。
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常惠茹是主要組織者、決策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財務負責人王掌印、公司董事兼控股子公司經理耿若愚具體實施或參與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偉恆生物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情況説明、相關合同、會計憑證、銀行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五條規定:“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於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嚴格執法,對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該辦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該辦法第六十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應當依照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案件調查期間,偉恆生物及相關人員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同時,偉恆生物股票交易規模較小,公司自掛牌以來無增發、配股行為,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投資者和市場造成的危害較輕。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
一、對陝西偉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常惠茹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王掌印、耿若愚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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