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責令回購制度來了,欺詐發行必須買回股票!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財經

封面新聞記者 申夢芸

8月23日,記者從證監會官網獲悉,為落實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責令回購的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違法成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在深入研究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目前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實施辦法》共十五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二是明確回購對象範圍。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包銷的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以及買入股票時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存在欺詐發行的投資者,不得成為回購對象。

三是明確回購價格。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

四是明確回購程序和方式。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製定回購方案,並在制定方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並公告,啓動回購工作。

五是明確證監會作出責令回購決定必須經主要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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