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專家:中國式證券集團訴訟將震懾重大違規行為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財經

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投服中心日前發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簡稱《業務規則》),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肖宇表示,配合證券訴訟改革的一系列實施措施出台,投服中心發佈《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為中國式集團訴訟提供了實施和操作的路徑。中國式證券集團訴訟具有公益性、專業性以及程序的公開和受監督三大特點。

克服美國製度缺陷

肖宇認為,《業務規則》規定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即中國式集團訴訟制度設計借鑑了美國集團訴訟,又不完全相同。美式集團訴訟的主要問題是濫訴和投資人的賠償不足,由於採用的是律師勝訴酬金制,一方面,律師有動力去尋找各種機會利用首席原告發動集團訴訟,給上市公司和司法系統帶來了很大的訴訟負擔;另一方面,由於原告律師承擔着敗訴後全部費用自付的風險以及持續耗費時間的機會成本,因此也傾向於與被告和解以儘快結案拿到相應的律師費。我國在借鑑時將制度進行改革,集團訴訟的推動人不再是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律師,而是投資者保護的公益機構,以爭取克服美國製度的缺陷。

根據現行的制度設計,中國式證券集團訴訟,即證券特殊代表人訴訟具有自己的特點。一是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證券公益機構,以完善投資者賠償救濟維權手段,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其宗旨。投服中心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作為特殊代表人參與訴訟,與美國以律師為主要推動的集團訴訟相比,不涉及營利問題,會以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作為宗旨。另外,投保機構有合作的公益律師,都是經驗豐富的證券律師,他們也會為證券訴訟提供相應的公益服務。

二是專業性。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包括投服中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保基金”),是專業的公益機構。以投服中心為例,從中小投資者需求和救濟訴求出發,引導投資者“全面知權、積極行權、依法維權”,形成了以投資者教育為基礎,事前持股行權、事中糾紛調解、事後支持訴訟的全鏈條“投服模式”,通過在訴訟領域的探索與實踐,支持訴訟和股東訴訟等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而投保基金通過證券先期賠付的實踐也很好地保護了投資人。由這樣的專業機構作為代表人開展訴訟,可以較好實現制度目的。

三是程序的公開和受監督。投保機構作為全體受侵害投資人的代表,要行使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如決定參加訴訟、調解、是否上訴等。在行權的過程中,程序的公開以及受監督也很重要。根據現行的規則,投保機構在代表人訴訟中,重大事項要通過公告告知投資者,並向證監會報告。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資者持續瞭解案件審理的進展情況,回應投資者訴求。對投資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對投資者做好解釋工作。若與涉訴公司調解,可以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投資者建議並進行解釋,調解協議需要法院審查。

充分發揮調解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規則中,用了5個條款來討論訴訟調解,提出法院要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的功能,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調解解決糾紛。肖宇認為,對調解的重視,主要是從訴訟效率和涉訴公司的賠付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慮。

肖宇表示,在訴訟賠付中,通過判決取得賠償時投資者需要面臨訴訟時間長、訴訟成本高、舉證難度大等困難,且即使投資者最終獲得勝訴,執行環節也容易遭遇阻力。對於即將開啓的集團訴訟,涉及賠償金額巨大,被告的賠償能力很有可能不足以支撐如此龐大的債務,在這種情形下,調解結案或許是另一種可以考慮的現實選擇。投保機構在調解過程中,以投資者利益實現最大化為宗旨,兼顧被告的賠付能力與訴訟效率,並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調解結案,調解協議需經過法院審查。如果投資者對於調解結果不滿意的,也可以選擇“二次退出”,充分尊重投資人的選擇權。

肖宇指出,中國式證券集團訴訟將對證券市場的重大違規行為產生極大的威懾作用,有利於投資人的保護,並克服了美式訴訟的弊端。但投保機構作為公益機構,其人力、物力與精力有限,市場的主要問題不能都依靠投保機構來解決,更重要的是起到引領作用,培養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引領並協助他們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特別代表人訴訟需要與具有更具普遍適用性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等制度共同發揮作用,讓市場主體對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充滿敬畏,從而促使其遵守市場規則。這將是資本市場長期繁榮的基石,也是本次制度改革的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