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楊萌: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5月27日發佈消息稱,將於近期推出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涉及中小銀行改革方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新三板轉板、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內容。今日,本報從中選取四方面改革措施,予以解讀。
本報記者 劉 萌
近年來,我國金融產品和服務日趨豐富,在為金融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金融消費糾紛頻發等問題也日益凸顯,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全社會關注的話題。
5月27日,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發佈消息稱,將於近期推出11條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方面,提出出台《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意見》,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消費“坑”很多
針對金融消費路上曾經踩過的“坑”,《證券日報》記者在朋友圈發起小調查,並走訪金融機構採訪了部分投資者。
“去銀行申請信用貸,卻被強制搭配了一張信用卡。更坑的是,用卡時才發現,信用貸和信用卡的額度其實是共享的,並不累加。再後來,我想把卡註銷,卻發現辦卡容易退卡難。”北京工作的李先生向記者講述了曾經的踩“坑”經歷。
“我去年在銀行辦的ETC規定2年內不得解約,解約就要收取設備違約金。但是這個條款在協議中並沒有顯著提示,辦理時工作人員也沒有做出提醒,我認為這屬於霸王條款。”來自北京的杜女士告訴記者。
在浙江工作的張小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去年買車時4S店拼命推銷‘分期購買’,我説打算全款但對方不情願。後來我才知道,消費者如果選擇分期購買,他們可以收取‘金融服務費’,我也差點踩‘坑’。”
此外,涉及消費者個人隱私以及金融信息泄露的侵權行為也讓消費者頗為不滿。上海的趙女士告訴記者,前段時間申請按揭貸款險些被拒貸,銀行給出的理由是她曾經連續多次查詢個人徵信,有騙貸嫌疑。後來查詢詳細的徵信報告才知道,她在幾個網站辦理業務時自動簽訂了“徵信授權書”,由於這些業務條款是格式條款,當時沒有仔細閲讀便選擇了同意。
還有消費者告訴記者,自從在某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後,就不斷接到保險以及信用卡推銷電話。“對方知道我的姓名、住址等信息,細問之下還能説出我買過什麼保險,基本確定就是保險公司泄露的信息。”
對此,有銀行員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銀行、保險機構的一些合約上會有類似“乙方同意甲方將其個人資料披露給甲方認為必需的第三方”的格式條款。由於“必需的第三方”沒有明確定義,遇到這類情況,對方是否侵權很難界定;同時,由於是格式條款,即便籤約時看到,消費者也只能表示同意,沒有自主選擇權。
在記者調查過程中,還有消費者反映曾經遭遇買理財變保單,申請房貸被搭售了信用卡的情況,此外,套路貸、亂收費、虛假宣傳、暴力催收等亂象也被消費者所提及。還有投資者表示,上市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資損失慘重是自己作為“金融消費者”踩的最大的“坑”。
如何有效震懾違法者
“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現行規章制度存在處罰力度不足,個人責任較輕,新型金融違法沒有具體處罰措施等問題。”中信改革發展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贇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談到如何對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趙亞贇表示,在加大金融違法監督檢查力度的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不讓違法者因僥倖心理鋌而走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要完善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創新型金融產品風險識別、監測和預警,防範風險擴散,將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加強金融產品風險排查,治理產品設計不規範、銷售行為不規範、強制搭售產品等突出問題。二是,明確主體責任,監管機構對同一事項針對金融機構及責任人進行雙罰,對違法責任人員依法嚴格追究個人責任。對有直接責任的董監高進行警告、罰款,限制直接責任人擔任相應職務。金融產品發行人和銷售者需對金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四是,針對現有制度規定暴露的不足,及時修訂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趙亞贇表示,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心目中信譽較高,要嚴格內控制度,相關員工要廉潔自律,勤勉盡責,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完整的數據和風險提示。
“銀行業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等原則,充分尊重並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盤和林説。
全國兩會代表建議加快立法
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規範和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比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此外,央行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也正式施行。
“不過,現階段我國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仍然不成體系,對於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少一些明確的規定。”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金融消費者權益一旦被侵犯,特別是發生惡性違規事件,消費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損失。
黃大智建議,一是明確相關的概念,包括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範圍等;二是明確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功能定位;三是要明確出現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解決途徑,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並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進行修訂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周振海表示,建議通過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方式,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立法層次。在立法層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引入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行長朱蘇榮建議,對《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表示,應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將“存款人保護”條款拓展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條款,實現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對象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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