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劉慧)證監會近日就修訂《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規定對外公開徵求意見,修改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定義,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等。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規定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同時,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為行業龍頭等。

  此外,根據新證券法,本次修改還調整了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為“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為備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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