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7月24日,美國聯邦法院表示,被稱為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原文為money)。
法院週五拒絕駁回針對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的運營商Larry Dean Harmon的刑事指控。根據華盛頓特區法律,Harmon被指控經營無牌匯款業務,同時還根據聯邦法律被指控洗錢。
據今年2月份消息,Harmon是加密錢包提供商DropBit的首席執行官,因涉嫌為暗網交易洗錢3.11億美元而被起訴。報道稱,Harmon被指控通過暗網市場AlphaBay銷售毒品,該市場於2017年被聯邦當局關閉,曾是芬 太尼和海 洛 因的主要來源地。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Harmon通過他名為Helix的混合服務洗錢至少354,468枚比特幣(當時價值超過3.11億美元)。按目前的價格計算,這些比特幣價值近34億美元。
據悉,Harmon在2019年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他將自己的平台描繪成用於剝離比特幣與非法交易的任何聯繫的服務。Harmon試圖駁回有關非法貨幣傳輸的主張。他辯稱,根據《貨幣傳輸法》,比特幣不是“貨幣”,並且他的平台不是美國法典下的“貨幣傳輸業務”。
聯邦法院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對華盛頓特區地方法院表示:“貨幣(money)通常是一種交換手段、付款方式或價值儲存方式。比特幣就是這樣的東西。”法院稱,即使沒有嚴格定義“貨幣”,華盛頓特區法律也採用了這一含義。
此外,法院還否決了Harmon有關希望釋放政府扣押的160枚比特幣的動議。首席法官的命令稱,其平台上涉及的所有資金也極有可能涉嫌販毒共謀,從而使其應該被沒收。
對此,加密貨幣公共政策智囊機構Coin Center的通信主管Neeraj Agrawal表示,聯邦法院的評論意味着,“在華盛頓特區的貨幣傳輸許可中,比特幣被視為貨幣,僅此而已。”
此前在2013年,美國地方法院法官Amos L. Mazzant也曾做出類似判決。其簽署的一份文件詳細説明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比特幣儲蓄與信託公司(BTCST)的創始人和運營商Trendon Shavers的案件。
據悉,Shavers承諾每天1%的利息,誘使投資者投資BTCST,使投資者損失了總計263,104枚BTC。
SEC聲稱Shavers欺騙了投資者,並且BTCST投資被分類為證券,這是《聯邦證券法》所定義的。然而,Shavers認為BTCST投資不是證券,因為比特幣不是貨幣,也不是美國當局監管的任何內容。
法院文件指出:“比特幣是一種貨幣(currency)或貨幣形式(form of money),且投資者希望投資於提供了貨幣/金錢投資的BTCST。”這使得SEC可以對龐氏騙局的運營商Trendon Shavers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