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 ST金花及高管受罰
本報記者 殷高峯
ST金花控股股東違規佔用資金一事有了最新進展。8月5日晚間,ST金花發佈公告稱,公司於8月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
經查明,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有:金花投資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東、關聯方,西安桑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鴻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金花股份的其他關聯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資通過非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合同書》、其他關聯方西安桑碩和西安鴻輝通過與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方式,累計從上市公司拆借資金2.7777億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歸還),佔金花股份2018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5.68%。
按照《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七條、第八條第五項等相關規定,上述通過簽訂合同將上市公司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的情形,實質構成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金花股份應當在上述事項發生之日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關聯方資金佔用相關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
對此,陝西證監局認為,金花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重大合同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有關“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處罰決定書指出,金花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吳一堅是公司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的組織決策者、主要實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簽字決策並安排付款執行,在知悉上述事項的情況下未勤勉盡責、推動公司及時披露, 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花股份總經理張梅、財務總監侯亦文在知悉上述事項的情況下未勤勉盡責、推動公司及時披露,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對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吳一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張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侯亦文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從此次處罰的情況看,對於ST金花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對企業的處罰可能就到此為止,除非還存在別的違規行為或者又查出其他問題。”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竇方旭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間買入,並在2020年4月30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監管部門對ST金花立案調查之時,已經有股民開始通過律師進行索賠。“如果有股民進行索賠,處罰決定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據之一。根據目前的公告,大股東已經歸還佔用的資金,這種情況下造成了什麼樣損失,有多大的損失,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的寫法是訴訟律師重點考量點。”竇方旭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據《證券日報》記者瞭解,目前已經有同花順、新浪等多家網絡平台開通維權索賠登記入口。同花順的維權小貼士還提出,投資者獲賠前律師不收取任何費用,索賠條件將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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