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之後,以下這6種宅基地,子女可能無法繼承!且最終將被收回!
這6種宅基地不再屬於自己,子女也無法繼承01 已經分户的孩子無法繼承父輩宅基地
子女與父母已經分户,且有自己宅基地的就無法再繼承父輩宅基地了。
小劉和妻子結婚後和父母分户了,費盡千辛萬苦申請了一塊自己的宅基地,小兩口激動萬分,合計着將來再把父母的宅基地繼承過來,幹一番大事業。他能如願嗎?原則上分户了,就意味着變成了“兩家人”,雖然血緣上是親人,但是如果再允許子女繼承父輩的宅基地,那子女就擁有了兩塊宅基地,違反一户一宅的原則,所以是不能繼承的。
02 宅基地是違法的無法繼承
創業青年小胡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了座廠房,想做一點農產品加工的生意來增加收入。
宅基地是讓村民建房居住的,小胡這種做法就屬於擅自改變了土地的性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宅基地自然就是違法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是父輩的,原則上子女是無法繼承的。03 子女户口遷走,轉為城鎮户口的
阿萍一家在城裏買了房,户口也遷到了城裏,父母還住在老家。放假的時候阿萍會回到老家休息,享受鄉村的愜意,她覺得這樣的生活十分美好。可這種生活也不是永久的。
大家都知道,能享受宅基地權益的基礎就是本村集體成員,如果喪失了村集體成員身份,那麼自然無法再繼續享受宅基地權益了。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繼承,等房屋自然毀損,滅失之後,不可翻新,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
04 五保户的宅基地
杜爺爺是位鰥寡老人,一直由村裏供養,最近他得了重病,不知道從哪兒來了一個自稱老人遠房親戚的人,説願意照顧老人直到百年,並表明希望繼承杜爺爺的宅基地。
五保户,就是無兒無女,由村集體供養的成員,他們去世之後,宅基地是被直接收回的,無所謂繼承問題。況且這個遠房親戚,動機不純。
05 超出規定面積的部分無法被繼承
李剛的父親最近去世了,身為兒子,李剛繼承了父親的120平方米宅基地。
但在辦理繼承手續時,卻被告知只能繼承100平方米多一點,因為另外的部分屬於私自擴大的。在農村,對宅基地的面積有嚴格的限制,很多人擴大了自家的宅基地面積,私自擴大的部分,也就是超出了規定面積標準以外的部分,無法被繼承。
甚至有專家建議,超出面積的宅基地要徵税,或者收歸村集體。06 閒置超過兩年時間的
小夥張某一家人都在城裏打工謀生,天有不測風雲,張某在城裏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為這個事全家人都在忙活。
待塵埃落定,一家人回到老家時,卻被告知宅基地要被收回了。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下來宅基地,卻長期閒置未使用的,村集體有權利收回,這個長期閒置指的是閒置超過兩年以上。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我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
也就是説前文我們所説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説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上這6種情況,大家都清楚了嗎?在這裏給大家提個醒,別不小心“弄丟”了宅基地!
贈與?買賣?繼承?哪種方式最省錢?房子,對中國人來説意義重大,很多為人父母買房就想着將來為子女留下一個温暖的港灣,但殊不知未來將房子過户給子女均將產生一筆支出,不論繼承、買賣或者贈與,房屋變更登記要繳税都在所難免。那麼,你的家庭到底適合哪種方式呢?恆恆來帶你一探究竟!
小明今年25歲,無房,父母在大連有一套“滿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米想要過户給小明,我們一起分析一下小明父母通過贈與、繼承和買賣三種方式涉及税費情況吧~
01 直系親屬間的無償贈與
政策補充
個人所得税: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契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契税税率為3—5%. 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根據《遼寧省契税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契税税率為4%。對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的,税率暫減按3%徵收。
增值税: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印花税: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房屋贈與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税目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
02 小明繼承父母的房屋
政策補充
個人所得税: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契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税問題的批覆》: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
03 父母將房屋賣給小明
政策補充
契税: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23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契税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增值税: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個人住房轉讓實施差別政策。其中,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税。
個人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08號),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税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税種計税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納税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税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納税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税額的,税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税,即按納税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税額。具體比例由省税務局或者省税務局授權的市税務局根據納税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税字第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税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税完税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税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來源:會計培訓班、大連市税務局、看看社保,會計部落,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