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眼查,北京綠地京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3月4日,由北京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北京綠地京華置業有限公司持股30%,兩家公司股權向上穿透均由上市公司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而分眾傳媒則是國內大型廣告傳媒公司,首創電梯媒體模式,2005年成為首家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廣告傳媒股。本月初,在瑞幸咖啡的22億財務造假醜聞中,作為瑞幸的主要廣告投放渠道,分眾傳媒受到波及,股價下跌。
判決書顯示,分眾傳媒稱綠地京翰僅支付兩次合作中的一次費用,另一次合作費299899元還未支付;而綠地京翰則認為,二者僅有一次合作合同。
2017年6月13日,甲方綠地京翰公司與乙方分眾公司簽訂《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四街、五街、六街村項目DX00-0208-6001等地塊框架電梯廣告發布合同》(以下簡稱《廣告發布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綠地京翰公司委託分眾傳媒發佈內容為綠地/海珀雲翡,發佈時間分別為2016年8月20日至8月26日以及2016年8月27日至9月2日,分別發佈廣告143個和336個,兩次發佈共計發佈費用239021元。
分眾傳媒認為,雙方於2016年8月、9月通過郵件方式分別訂立兩筆合同,其中綠地京翰公司的經辦人員均為肖某某,發佈內容均為“海珀雲翡”,而第二次合作的廣告費還未支付,希望綠地京翰支付廣告費299899元及利息。
綠地京翰則認為,雙方僅在2017年6月13日簽訂了一份《框架電梯廣告發布合同》,合同金額239021元,已支付完畢,分眾公司主張的其餘的廣告費用並未實際發生。
對此,分眾傳媒提交證據表明,分眾傳媒員工王某於2016年9月19日向綠地京翰的經辦人員肖某某發送《框架媒體廣告投放函(客户確認)》的電子郵件,發佈期間為2016年9月24日至9月30日以及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費用共計299899元。
綠地京翰前員工肖某某於2016年9月22日回覆郵件,“確認發佈時間”。
對於分眾傳媒的舉證,綠地京翰表示:《廣告發布合同》確認的是2016年8月20日至9月2日的廣告發布情況,該合同於2017年6月13日補籤。雙方在補籤該合同時,分眾公司應對2016年9月24日至10月7日的廣告發布一起主張,但分眾公司並未主張,合同亦未載明。現分眾公司起訴有悖常理。
據裁判文書網,一審法院認為,分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瞭解,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分眾公司是否有權就《廣告發布合同》以外的廣告發布要求綠地京翰公司支付相應廣告發布費。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於證據不足,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分眾公司要求綠地京翰公司支付廣告發布費,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分眾公司履行了廣告發布義務,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因此二審維持原有判決。
來源:新浪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