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華通實控人王苗通遭限制消費 違反禁令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網科技7月29日訊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信息顯示,近日,浙江世紀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華通")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苗通及世紀華通控股股東浙江華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控股")被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簽發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

世紀華通實控人王苗通遭限制消費 違反禁令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2020)浙0103執2413號》顯示,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了申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請執行華通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限制消費令指出,因華通控股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華通控股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華通控股及華通控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王苗通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稱,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華通控股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世紀華通實控人王苗通遭限制消費 違反禁令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天眼查官網顯示,世紀華通大股東為華通控股,其持股比例為11.22%。王苗通同為華通控股法定代表人,兼任華通控股董事長、總經理,持股90.00%。

(責任編輯:解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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