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中國銀人身險部發布了《關於近期人身問題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中所指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產品及銷售環節上。
20家公司因存在產品問題、產品設計問題、條款表述問題、費率釐定問題、銷售誤導問題等被點名。
產品材料問題
產品材料問題,主要是報送材料不規範和文件引用有誤。
就此,銀保監會點名東吳人壽,報送的2款產品,費改信息表無相關人員簽字;復星聯合健康報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精算報告引用已廢止文件。
產品設計問題
產品設計問題,主要是長險短做和預定退保率畸高。
就此,銀保監會點名北京人壽、瑞泰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和平安養老報送的某萬能型年金保險,產品現值設計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隱患;合眾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前5個保單年度退保率過高。
產品條款表述問題
在產品條款表述問題上,主要是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以及續保約定不合理問題。
在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的問題上,銀保監會點名北京人壽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於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在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上,陽光人壽、人壽、北大方正、瑞華健康、國寶人壽、崑崙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壽等多家公司則因報送的部分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問題被監管點名。
在續保約定不合理問題上,銀保監會點名了恆安標準和東吳人壽。
這兩家機構都存在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產品費率釐定問題
在產品費率釐定問題上,主要存在健康管理服務費用佔保費比例超過監管規定問題,並點名德華安顧。其報送的某醫療保險,健康管理服務費用佔比過高,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其他問題
此外,在產品方面還存在產品組合銷售規則存在缺陷以及準備金計提方式不合規問題。
銀保監會點名海保人壽、人保壽險報送的某附加兩全保險,費率和現價計算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係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的風險隱患;報送的3款產品,精算報告關於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符。
銷售誤導問題
除去產品問題外,本次的《通報》再度圍繞銷售誤導問題進行了通報。監管直接指出新華人壽某長期分紅年金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在某省集中暴露,引發非正常退保和羣體性事件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經查,該公司銷售宣傳中存在以下問題:
01誇大產品收益
部分保單存在“十年翻番”的誤導宣傳。
02隱瞞保險期間
該產品保險期間為保單生效起至投保人80週歲,部分投保人誤以為保險期間為10年,84%的保單將於今明兩年滿10年。
03隱瞞退保有損失
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領取保單現金價值,扣除費用之後的現金價值可能低於投保人所繳保費。
上述問題嚴重違反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追責。
近期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問題彙總
各公司應關注三方面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銀保監會表示,在《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印發後,對普通型產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
各公司應關注三方面問題,即:
01
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説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於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02
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淨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淨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於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
03
採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銀保監會提出“三個嚴禁”
同時銀保監會還提醒各家人身,要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户服務。
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
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強調,如各公司發現在產品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現偏離保險本源和設計初衷的情況,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並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