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板制度重磅來襲!
6月3日晚間,資本邦獲悉,為建立轉板上市機制,規範轉板上市行為,統籌協調不同上市路徑的制度規則,做好監管銜接,證監會發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本原則。建立轉板上市機制將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原則。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對轉入板塊的範圍、轉板上市條件、程序、保薦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三是監管安排。明確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介機構等有關各方的責任。對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將依據《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具體制度安排。
試點期間符合條件可轉板至科創板或創業板
其中《指導意見》對轉入板塊的範圍、轉板上市條件、程序、保薦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如下:
(一)轉入板塊範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二)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上市程序。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轉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轉板上市保薦。提出轉板上市申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鑑於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在公開發行時已經保薦機構核查,並在進入精選層後有持續督導,對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保薦要求和程序可以適當調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股份限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後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已經限售的時間。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助於豐富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上升通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市場人士分析,轉板上市制度完善了多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關係,將影響整個精選層的投資邏輯。目前精選層各項制度安排已逐步落地,新證券法實施、註冊制改革全面推行等均將為轉板制度出台提供保障。
共計47家精選層掛牌申請獲受理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作為本次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建立轉板上市制度,允許精選層掛牌公司直接轉板上市,有助於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繫,拓寬掛牌公司上市渠道、激發新三板市場活力,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一是為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差異化、便利化服務,企業能夠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交易場所,充分利用不同市場的特色制度支持企業發展。二是打通了中小微企業成長上升的通道,精選層在交易規則、流動性水平、公司監管等方面與交易所市場趨同,掛牌公司經過新三板市場公開披露信息和規範治理,再通過轉板進入交易所市場,預期更加明確、風險更加可控,有助於堅定中小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信心。三是促進新三板市場功能發揮,轉板制度形成示範效應,與“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的分層機制結合,構建出上下貫通的市場結構,有利於通過傳導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形成符合投融雙方需求的良好市場生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成長壯大。
目前,全國股轉公司正在穩步推進精選層落地工作,截至2020年6月2日,已受理47家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申請,並向其中36家企業出具了問詢意見;市場合格投資者已超100萬户,多家公募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設立新三板基金產品,其中6只公募產品已獲批設,為實施公開發行和發揮市場定價功能奠定了良好基礎。精選層設立後,全國股轉公司將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完善監管機制、加強交易監控,切實提高掛牌公司質量。
下一步,全國股轉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按照《轉板上市意見》的要求,與滬深交易所建立轉板上市監管銜接工作機制,就涉及的重要監管事項進行溝通協調,進一步明確細化信息披露等具體安排,保障跨市場監管協同有效運作。此外,全國股轉公司正繼續積極研究推進與區域股權市場的合作對接機制,更好發揮新三板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內承上啓下作用。
嚴格轉板上市審核、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轉板上市紅利指導意見落地,監管層對轉板上市的做了相關監管規定。其中規定如下:
(一)嚴格轉板上市審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轉板上市審核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審核。交易所在轉板上市審核中,發現轉板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且未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對擬轉板上市公司採取現場檢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轉板上市的審核程序、申報受理情況、問詢過程及審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明確轉板上市銜接。全國股轉公司應當強化精選層掛牌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申請轉板上市的掛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強異常交易監管,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轉板上市審核溝通機制,確保審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建立轉板上市監管銜接機制,就涉及的重要監管事項進行溝通協調,及時妥善解決轉板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三)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保薦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充分核查驗證並發表明確意見。交易所在轉板上市審核中,發現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未按照規定履職盡責的,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對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採取現場檢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強交易所審核工作監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轉板上市審核決定後,應當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對上交所、深交所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交易所審核工作進行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
(五)強化責任追究。申請轉板上市的掛牌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對於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等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
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有關業務規則,明確上述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