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基金業接連出現擾亂正常行業秩序的問題。
6月5日,中銀基金髮生誇大宣傳,且貶低同行的事情:在一份新基金中銀順興回報的宣傳材料上,中銀基金畫了一張象限圖,把擬任基金經理李建管理的2只老基金置於第一象限,標示為高回報低迴撤,卻把浦銀安盛、長信、中海、天弘、鵬華、諾安、上投摩根的共7只基金置於第二至第四象限,分別標示為高回報高回撤、低迴報低迴撤、低迴報高回撤。在被媒體曝光和批評之後,中銀基金迄今沒有任何公開回應。
此外,6月8日,弘毅遠方前任總經理李湧卻接到弘毅投資代表袁兵的通知,被停止總經理職務。在李湧發出已經無法履職的聲明後,當晚,公司倉促召開董事會,以書面形式表決通過免去李湧總經理職務的議案。6月10日,弘毅遠方公告,自6月8日起,由黃薇薇任職總經理,並代任督察長。
中銀基金宣介材料引爭議
證監會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早就明確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誇大或片面宣傳基金,不得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作為一家成立於2004年的老公司,中銀基金的經理層接受了證監會的多年教育,對於相關法規要求早已爛熟於心,卻明知故犯,蔑視法規和監管部門的基本尊嚴,公然進行行業不正當競爭,令人費解。
按照規定,基金公司的的宣傳推介材料在由市場部門製作完成後,必須經過公司監察稽核部門的審核,才能對外發布。中銀基金的上述行為反映了公司的合規與內控存在明顯漏洞。
在媒體曝光之後,中銀基金一直沒有任何公開解釋,顯示公司經理層缺乏必要的反思能力,以及正確面對錯誤和解決問題的態度。犯低級錯誤固然令中銀基金蒙羞,但不能及時糾正更可悲。
中銀基金的合規與內規出現問題並非偶然,此前,就曾因為在投資交易方面存在問題而被監管部門查處。
2019 年,上海證監局對中銀基金出具了《關於對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指出中銀基金在投資交易管理方面、債券交易管控方面、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並向相關責任人員出具了警示函。在整改之後,於2019 年8 月經上海證監局驗收通過。
中銀基金如果能夠吸取去年受到監管部門查處的教訓,就絕不會現在又在市場體系爆發新的問題。公司經理層只是在表面上應付過關了事,在思想意識深處牴觸監管才是關鍵所在。
弘毅遠方高管任免遭質疑
根據《公司法》,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6月5日下午,弘毅遠方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公司全資股東弘毅投資的代表袁兵就強行解除了總經理李湧的職務。公司安排人強制收走他的辦公電腦,所有系統、賬户、郵箱、門禁卡的權限全部被取消。
6月8日當晚19點26分,弘毅遠方基金人力行政部負責人竺筠(兼董事會秘書)給董事會六名董事(其中三名為獨立董事)和兩位監事發出郵件,稱:定於6月8日發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知,以書面形式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並稱:請各位董事於6月8日21時前將對本次會議議案的表決意見以傳真、特快專遞或專人送達等方式送達公司,逾期視為棄權。並稱:董事在決議上簽字,視同對本次董事會的程序沒有任何異議。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弘毅遠方依據基金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章程》在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之日至少十日(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有董事做出。通知應列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並附有相關資料。經所有董事同意後,上述會議通知的要求可以免除。
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明確要求,“董事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股東會不得解除其職務。股東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被解除職務的董事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李湧於2020年4月13日加入弘毅遠方基金,4月23日起出任弘毅遠方基金董事、總經理、代任督察長,5月23日起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6月5日即被強行停職,前後只有不到兩個月時間。
針對此事,弘毅投資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就是正常的人事變動,説到底只是勞動僱傭關係結束的問題,確實程序上有些着急,也有一些誤解,但不存在上升到違規的程度。”
公募基金公司肩負為百姓理財的重任,信用是立身之本。個別公司對法規的蔑視損害了全行業的信譽,應各部門努力,共同維護法規尊嚴和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藍鯨財經 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