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演藝經紀活動行為,促進經紀人職業素養與職業道德建設,保障演藝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制定《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僅面向通過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申請持有高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相關人員,從2020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
本管理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是指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製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
該管理辦法從業規範第六條明確指出,高級演出經紀人在從業中不得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合同、偽造演員授權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重要事項行為;杜絕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或業務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組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持證人如有以上行為,且經文化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查實、處罰的,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將上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依照處罰結果註銷其演出經紀人證書並予以5年內不得考取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請等處理意見。
高級演出經紀人持證期間,應實行年度備案制度,持證人員應每年度向演員經紀人委員會提交年度業務備案報告;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組織的業務交流活動;積極參加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及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持證人如違反以上規定,連續兩年無故不提交業務備案、不參加業務交流活動或公益活動的,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將上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取消其高級演出經紀人資格,其證書降級為有效期為5年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持證人因違反職業道德規範被投訴舉報的經查實的,視情節輕重及其行為在行業中造成的影響,將對其經紀人資格證予以降級或註銷且五年內不得重考等處罰。
此外,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在本辦法執行中應當依規辦理,對違反本辦法予以處理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網統一向社會公示。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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