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演出行業自律規範,讓違規藝人無處遁形

中新網北京2月6日電 (記者 應妮)《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5日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頒佈後,很快成為中國社會的熱議話題。吸毒、酒駕、賭博、虛假代言、假唱等明確進入管理辦法中的禁止性條款。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秘書長潘燕6日接受了中新網記者專訪。在採訪中,她更願意稱“違規藝人”而非“劣跡藝人”,“所謂‘劣跡’的模糊性太大,而‘違規’則是有規可依、有據可罰,這是我們出台管理辦法的意義所在。”

嚴格自律劃下明晰紅線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歷時半年起草的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了演藝人員不得出現的十五項行為,包括: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等;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佈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等。

潘燕表示,在起草過程中,協會梳理了近些年演藝人員容易在哪些方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以往案例,並和業內及法律界人士進行多次磋商和溝通,總結出以上十五條禁止性條款。

“協會強調這是行業自律管理辦法。作為公眾人物本應該對自己有着更高標準的要求,很重要一點是管理好自己,更好維護行業形象,促進行業健康良性發展,扭轉社會大眾心目中對演藝行業的不好印象。首先就得管好自己,嚴格自律;同時也希望用這個比較嚴格的管理辦法,提醒從業人員要更自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起到正向引導社會風氣的作用。”

如何啓動違規藝人的評議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那麼,如何啓動違規藝人的評議機制?

潘燕介紹,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道德建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輿情跟蹤和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時發現和了解演藝人員違規情形。同時,道德建設委員會的委員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會員均在可瞭解掌握相關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向委員會申請對違規演藝人員啓動評議程序,在這一過程中,違規藝人也可以提出申辯材料,評議工作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和相關工作章程辦理。評議結果經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審議通過後報送文化和旅遊部,並以書面通知向相關單位及個人通報,並同時向社會通報。

她指出,管理辦法的出台,對行業內而言是將過往的“模糊地帶”賦予了明確的處理標準。

“以前一個演藝人員出現負面之後,業內對他(她)的看法是不統一的,負面問題是真是假?到底能不能出鏡?業內都是靠猜,由此會產生一些混亂,比如已經投入成本錄製的節目是否還能播放,已經簽署的演出合同是否還能繼續履行。而管理辦法出來之後,處理這樣的情況就可以依法依規進行。”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強調,管理辦法是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適用範圍僅限行業內,因此不設立社會舉報渠道。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也不溯及過往。

潘燕説,“道德建設委員會中,業內代表只佔總數的三分之一以內,另外三分之二包括媒體,法律界人士,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羣團組織代表等社會各界的代表,無論對於自律懲戒措施還是復出評議,都將由道德建設委員會按照相關工作章程和評議標準開展,因此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杜絕行業內的私相授受。”

中盈律師事務所張礫心律師願意將管理辦法的出台視為水到渠成,更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在她看來,演藝人員作為公眾人物,違法違規的負面行為會得幾何級倍數的放大,因此這一羣體更應該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據悉,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目前正在完善與管理辦法配套的《道德建設委員會工作章程》和《違規演藝人員自律懲戒和復出評議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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