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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知識產權沒“免費午餐”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娛樂

王祖藍模仿葫蘆娃。圖片來自網絡

今早起,“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和“王祖藍方深夜回應:與我無關”的消息,齊齊登上了微博熱搜。

起因是,之前,在某綜藝節目中,王祖藍cosplay成“葫蘆娃”造型,表演了“葫蘆娃王祖藍變爺爺魔性表演飆音”節目,還現場播放了《葫蘆兄弟》的電影主題曲。2019年7月,版權方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起訴被告某衞視及節目製作方。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構成侵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並賠償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10萬元經濟損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該判決被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

王祖藍cos的葫蘆娃,被很多人視作模仿秀中的“神作”,以至於葫蘆娃將拍真人電影的消息傳出時,許多網友的第一反應就是:應該直接讓王祖藍一人承包七個娃。此事曝出後,不少人對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表示不理解:“模仿一下都不行?”“照這麼説,今後cosplay產業直接可以判死刑了”……

評判此事,顯然不能想當然,而應迴歸法律框架:從法律層面講,雖然目前此案正在二審過程中,但有關方面構成侵權違法,已沒有多少懸念。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一件作品除了享有發表權、署名權等“傳統權利”,還包括了表演權、改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衍生權利”。

不錯,與“葫蘆娃”相關的動漫電影,如《葫蘆兄弟》《葫蘆兄妹》等,已經誕生多年,但有關作品形象仍在法律保護期限內,如果沒有經過版權所有人賦權,對此進行表演、改編、修改,並在網絡傳播等,都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很多人可能會説模仿行為“僅僅是對葫蘆娃形象的創造性使用”,包括製作方也拿這來抗辯,但其實很難立住腳。

對他人擁有版權的動漫人物形象進行“創造性使用”,並不是“從零開始”的文藝原創,更何況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裝配飾多有“吻合”,足以判定涉案綜藝節目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這種未經允許的對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補”,根本扔不掉侵犯版權的外衣。

至於“節目時長僅有1分10秒”,“並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等抗辯理由,恐怕也改變不了這類模仿秀“蹭”葫蘆娃IP流量的事實。

知識產權,不是誰都可以碰的“無主奶酪”。根據《著作權法》,賠償損失固然要與實際損失“相稱”,作為共同侵權人,明星與廣播電視台、節目製作公司除了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區區10萬元,對於明星、平台等來説不算什麼,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則是對形象和聲譽的嚴重打擊,在法院判決中擴大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更有震懾和教育作用。

當然,基於有關侵權在電視網絡傳播上的“公共性”,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出馬”,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等。這樣主動干預,責令侵權者付出更昂貴的違法代價,才不會讓侵權者“樂此不疲”地屢罰屢犯。

某種程度上,在廣泛影響的加持下,該案也無形中給公眾上了一課:並不是冒用盜用人家品牌才算是侵犯知識產權,不告而取的cos再加以商業利用也是。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編輯:井彩霞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