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中插廣告是不是代言,爆雷的明星説了不算丨文娛有説法
7月11日,杜海濤工作室針對已“爆雷”的網利寶APP代言一事作出聲明。稱所謂的“代言”,是在2018年時杜海濤為廣告代理商拍攝的中插廣告,杜海濤並未與網利寶簽署代言合同。言下之意,投資網利寶的投資者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杜海濤本人只是拍攝了一則中插廣告,“我可以同情投資者們的處境,但我本人是無責任的”。>
杜海濤工作室聲明。
廣告商通過中插廣告的方式為自己做宣傳已是廣告界的“業內常態”,而很多明星也以能夠接到拍攝中插廣告為榮。比如不久前一位藝人稱“我沒有去拍過中插廣告,是我站得還不夠高嗎?”總之,明星=流量,有了流量就會有廣告贊助商們邀請拍廣告。但對所拍攝的產品是什麼?功效如何?有沒有欺詐消費者的情況?這些問題,對藝人來説,根本不重要。更有甚者,曾經代言某款虛假療效藥品的藝人稱“我不可能因為代言藥品就去得這個病啊”,淪為一時笑談。
當被代言的廣告出現虛假宣傳,廣告代言人輕飄飄的一句“我只是拍攝了一個廣告,並不是代言人”,這樣的説法真的成立嗎?
杜海濤參與的中插廣告截圖。
在法律上,一個人是否能夠成為“廣告代言人”,其界定標準並不是説參與拍攝廣告的藝人一定要與被代言的贊助商之間簽署《代言合同》,根據《廣告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只要一個具有知名度的公眾人物針對某一個商品或商家拍攝了廣告,那麼他就是“廣告代言人”。而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對公眾人物來説,在不瞭解商品內容的前提下針對商品或商家拍攝廣告的行為本身,即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是要承擔《廣告法》規定的法律後果的,也就是《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所謂不存在代言合同,無非是一種混餚視聽的手段,並不意味着代言的藝人對此是免責的。至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否對違法代言廣告的藝人們進行處罰,在筆者看來,這始終是一柄懸在代言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落下來是遲早的事。
事實上,前些年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完善,藝人違法代言的法律後果並不明確。但近年來也逐漸有了相應的立法趨勢。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即如果購買了明星代言的食品等出現了虛假宣傳等問題,消費者如果真的找不到商家,起訴代言的明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筆者也相信,隨着時間的推移,法律在明星代言、商家宣傳方面會有着更加嚴格的法律規制。但不論如何,僅憑一紙聲明就希望自己可以免責的時代已然一去不復返了。
□田晨(法律工作者)
新京報編輯 吳龍珍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