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哪吒》:原創還是抄襲?

2019年下半年,改編自中國傳統神話故事的動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掀起觀影狂潮,其創造的50億元票房成績在我國電影總票房排行榜上位列第二。完全的中國故事、中國製造,也讓這部電影成為了“國漫之光”,受到諸多好評。然而,這部電影尚在上映期間,製作團隊及出品方就被舞台劇《五維記憶》的著作權人以侵犯複製權、改編權和發行權為由告上法庭,遭索賠5000萬元。近日,這起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論。

“國漫之光”遭起訴

《哪吒之魔童降世》是由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彩條屋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可可豆動畫影視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彩條屋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動畫電影,由楊宇執導兼編劇。該片改編自我國傳統神話故事,講述了哪吒雖“生而為魔”卻“逆天而行鬥到底”的成長經歷故事。2019年7月底,該片正式上映,至10月底票房近50億元,創造了我國電影總票房排行榜第二的驕人成績。

2019年9月6日,第十二屆中國國際漫畫節開幕式暨第16屆中國動漫金龍獎頒獎大會於廣州舉行,《哪吒之魔童降世》獲得最佳動畫長片獎金獎、最佳動畫導演獎、最佳動畫編劇獎、最佳動畫配音獎。

然而,《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後不久,2019年8月,箜篌演奏家石璟就發微博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內容、細節甚至海報與我們演過的《五維記憶Memory5D 》非遺大秀的腳本、故事幾乎驚人的一致”。幾天後,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中影華騰公司)通過微博發聲,稱旗下IP劇作《Memory5D 五維記憶》創意秀,擁有國家版權保護中心審核的原創著作版權,並已在國內外進行公演3年之久,侵權必究。

2019年11月初,中影華騰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動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編劇及聯合出品方等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五維記憶》腳本和舞台戲劇等作品的複製權、改編權和發行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中影華騰公司訴稱,其於2016年創作完成《五維記憶》腳本文字作品並開始系列演出。根據演出場景不同,基於演出地域、受眾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主創團隊對《五維記憶》腳本和舞台戲劇進行了相應調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2017年9月,其對《五維記憶》腳本“《memory》——中國非遺盛典”進行了作品權利登記。

據介紹,《五維記憶》屬於當代“新神話”舞台原創戲劇,表達了天人合一的境界以及天、地、人不同空間維度的故事情節,開創了“視覺三維、聽覺一維、嗅覺一維”的五維技術模式。在舞台置景、裸眼3D數字內容製作、聲場、聲效、音樂、舞台調度及演員的調度、人物角色轉換、美術道具的運用、服裝及造型設計、甚至隨着劇情變化散發出不同的氣味等方面做了“多維度”的設計與舞台科技藝術的創新整合,為觀眾營造了一個現場360度,多重感官體驗的“神話”世界。

《五維記憶》腳本創作完成後於2016年開始陸續向社會發放了數萬冊圖文並茂的宣傳畫冊(含劇情介紹)。2017年4月,《五維記憶》通過公開展演的形式,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大劇院進行了首演。基於《五維記憶》的公開宣傳和公開展演戲劇作品的事實,六被告具有實際接觸《五維記憶》腳本和舞台戲劇的可能性。

中影華騰公司認為,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設計、故事情節和製作元素等方面與《五維記憶》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處: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方面,二者均採用了中國陰陽哲學思想,由此延伸創作了陰陽兩分的人物設置及人物情感關係的安排;在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方面,構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長線路和故事情節;在特殊的細節設計方面,選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細節展示以及後續的編排鋪設;在人物形象設計方面,採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術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語法表達、邏輯關係、規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處相同。

中影華騰公司認為,上述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其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六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五維記憶》腳本和舞台戲劇等作品的改編權和複製權。自《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7月26日在國內院線上映、8月29日在海外上映和10月11日在網絡平台上線以來,六被告聲稱票房近50億元,侵犯了《五維記憶》腳本和舞台戲劇等作品的發行權。

法庭激辯是否侵權

對於中影華騰公司的起訴,六被告均否認侵權。

在當天的庭審中,六被告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表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戲劇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舞台演出所依據的劇本而非舞台表演。目前,中影華騰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中僅是針對《五維記憶》的舞台表演成果,而未提供該表演所依據的劇本,即本案中,中影華騰公司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作品尚處於缺失狀態,無法通過本案尋求著作權的保護。”

王韻認為,中影華騰公司提供的多份《五維記憶》舞台表演錄製品是由多個不同角度鏡頭剪輯而成,且在後期製作中增加了特效,不能證明該錄製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該錄製品所呈現出來的內容與現場觀眾對現場表演可感知的視覺效果以及內容無法完整對應,且形成時間晚於中影華騰公司主張的首次發表時間。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中影華騰公司提交的視頻內容就是中影華騰公司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對比依據。

王韻表示,根據原告現有證據中呈現的《五維記憶》舞台表演錄製品形成於2018年之後,不能證明所呈現的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更不能證明與原告主張的2017年4月公開展演的舞台表演內容一致。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劇本創作遠遠早於原告主張權利內容的形成時間。事實上,被告方也從未看過《五維記憶》演出。舞台表演與圖書或電影不同,受眾非常有限,不能因為曾經發表就推論被告接觸過《五維記憶》的演出。

同時,王韻認為,經過比對,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與《五維記憶》從人物設定、人物關係、故事情節和表現形式等各方面來看,均不相同也不相似,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故事,不構成複製或者改編,不侵犯原告複製權和改編權。原告在該案中主張的《五維記憶》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相似之處”,均是原告過度解讀《五維記憶》的演出內容,並故意曲解《哪吒之魔童降世》的電影內容後,人為製造所得,是生搬硬湊的結果。

此外,王韻還認為,導演楊宇不是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著作權人,不是此案的適格被告;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權,除前述權利外,不享有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其他著作權,不行使該作品的任何其他著作權,因此該公司不應對該電影作品承擔任何對外的法律責任。

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中影華騰公司代理人、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德成共列舉了《哪吒之魔童降世》與《五維記憶》8處故事情節上的相似之處。被告方對此均進行了反駁。

庭審結束後,法庭沒有做出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本報記者 祝文明 通訊員 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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