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新專輯“超前賣歌”,這麼對待歌迷權益真的挺“菜”| 新京報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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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錢一次性交出去了,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明星交付歌曲的時候卻“缺斤短兩”,這種商業模式是典型的“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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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徐坤的數字專輯簡介在報道後增加提示:剩餘一首歌曲將在合適時間與大家見面。圖/蔡徐坤數字專輯《迷》詳情截圖

文 | 徐明軒

流量明星以專輯的形式向粉絲售賣,但專輯中只有數支甚至一支單曲,其他作品並沒有約定固定交付日期,只有一句“請靜候佳音”,這樣快速撈現金、“放風箏”的方式合法嗎?

在飯圈的整治風暴中,這個過去見怪不怪的老問題浮現了出來。

比如,據極目新聞報道,此前蔡徐坤新專輯《迷》賣出8000萬,但4個月後仍有6首歌未“交付”。媒體報道之後,8月30日上午,蔡徐坤個人專輯《迷》五首新歌才緊急上線,但是其中有一首歌曲是老歌,還有一首根本就是純音樂,而不是蔡徐坤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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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對蔡徐坤新專輯“賒歌”的吐槽。圖/微博評論截圖

這其實意味着,消費者的錢一次性交出去了,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明星交付歌曲的時候卻發生了“缺斤短兩”。

蔡徐坤工作室為“賒歌”事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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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蔡徐坤工作室官方微博就之前“賒歌”事件發佈致各位消費者、媒體、網民朋友們的致歉信 。圖/蔡徐坤工作室

對於粉絲們來説,買專輯買出了“期房感”、“分批交付”的感覺。粉絲們付出了整張專輯的錢,底下單曲卻是一首一首給的,什麼時候給,給什麼曲子,都是明星單方面自己説了算。

電子音樂的特殊商業模式改變了消費習慣,娛樂工業也把這些特點利用到極致——專輯單曲拆零、一首一首發布,延長髮表作品的影響週期。原本發張專輯也就是熱鬧幾個星期,現在生生拖成半年。這還增加了粉絲的黏性,交了錢卻沒拿到全貨的粉絲們眼巴巴地等着下一支單曲。可以説,娛樂資本把各方面的好處都給佔到了。

有人也可以辯解,這就是一種營銷方式,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粉絲就是“為愛發電”,雙方都是你情我願的,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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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徐坤新專輯《迷》4月9日上線時的歌單(左圖)與8月30日全部解鎖的歌單(右圖)對比。圖/蔡徐坤工作室

但是,法治社會的商業模式不能夠遊離法律之外。哪怕是粉絲行為,哪怕粉絲本身對於明星有感情寄託,但是消費行為本身也是受到《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制的,不能夠變成一邊倒的霸王條款。

按照《民法典》合同編有關合同的規定,標的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和價格一樣,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成要約的要件。如果連基本的標的交付時間都不能確定,那麼可以認為,作為合同基礎的要約並不成立,乃至整個合同不成立。

當然,娛樂資本一方也可以利用提出格式條款的優勢,單方面規定就是“請靜候佳音”,就是不確定單曲的交付日期,但是,他們又沒有在專輯封面上以明顯字樣提醒,這個其實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利及知情權。如果被法院判定這樣的格式條款構成了剝奪消費者主要權益,造成重大不公平,也是可以被撤銷的。

有歌迷提到,國外歌手也有“一整張專輯中歌曲一首首發布”的案例,但其遇到的情形都是分批購買,“人家發一張迷你專輯就收一張的錢,一張單曲就收一張單曲的錢,分批發行,分批收費,不會一次性收取全部專輯的費用。”與之相比,國內一些歌手,專輯歌曲尚未完全發售就已把錢收入囊中,吃相未免太難看了點。

過去飯圈亂象氾濫,粉絲就是被收割的對象,“卑微”到作為消費者的重要權利都被剝奪。製作方一下子拿了消費者整張專輯的錢,之後的單曲想什麼時候發,就什麼時候發,甚至不用在合同裏面約定,還拿老曲子、純粹的伴奏來以次充好、“缺斤短兩”。而今,整個大環境都變了,娛樂資本更應該審時度勢。畢竟,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模式,必須及時改弦更張,迴歸正道。

特約撰稿人 |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

編輯 | 李瀟瀟

實習生 | 韋英姿

校對 | 王心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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