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千錘百煉 呵護“少年的你”
歐陽晨雨
今年六一兒童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施行。圍繞新法,有人説,這部法律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城堡”。也有人説,這部法律是“熊孩子”的“護身符”。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給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這本身就不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理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鏡看待“問題兒童”。
沒有孩子天生就是“熊孩子”。當孩子出了問題,不去尋找家庭和社會的病因,不去想方設法加以教育挽救,卻將他們與家庭、社會割裂開來,作為一個單獨而特殊的羣體對待,刻意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其實是一種歧視。
其實,法律是所有未成年人的“護身符”,包括問題孩子在內,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種法律保護,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並不意味着無原則、無底限的狹隘保護,更不主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可以既往不咎。
翻開這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可謂亮點多多。從嚴格落實“入職查詢”制度、將預防性侵犯罪關口前移,到全面確立強制報告制度、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現難”問題,從單設“網絡保護”章節、明確未滿16週歲不得當“網絡主播”,到框定民政部門監護範圍、完善國家監護兜底責任等,立法秉持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編織了一張細密的法網,將未成年人置於法律的立體保護之中。呈現在我們面前的這部新法,不是為問題少年而作,乃是全體未成年人的福音。
一個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立法態度,折射出文明的境界。回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與修訂過程,從1991年出爐問世,經過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訂、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法律條文從72條增加到了132條,從原來的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四大保護”發展為“六大保護”,單設“政府保護”“網絡保護”。立法千錘百煉、精益求精,足以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視,也彰顯了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
嶄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座加強未成年人法制保護的里程碑。當然,立法的進步,並不等於公眾理念的齊頭並進。那些仍把“熊孩子”當口頭禪,把專門立法曲解為問題孩子“護身符”的人,已然暴露出了法治理念的短板。有必要以新法問世為契機,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解讀宣講,讓“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
更為重要的是,從國家、社會、學校到家庭,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責任主體,應該在履行法律職責的點滴實踐中,引領保護未成年人的風尚,更好地呵護“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