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拍照還是來觀展?網紅打卡的法律邊界在哪裏

  □ 法治日報記者 趙晨熙

  原本為了帶孩子去陶冶情操,結果曹旭卻生了一肚子氣。

  前不久,曹旭帶着喜愛繪畫的兒子去參觀某畫展,卻被一位他叫不出名字的“網紅”影響了觀展效果。

  “她帶着拍攝團隊,在一些經典作品前反覆擺造型、換角度拍照。”最後不僅沒能好好欣賞畫作,就連拍幾張照片,曹旭都是找機會才“撿了個漏”。

  有曹旭這樣經歷的人並不在少數。網絡社交媒體的不斷髮展,湧現出大量“網紅”,除傳統餐廳、酒店等場所外,各類藝術展、美術館等也逐漸成為他們彰顯文化品位的又一“打卡聖地”。

  究竟是來拍照的還是來觀展的?對於這類行為,不少人嗤之以鼻,認為這種浮躁的擺拍影響了普通參觀者沉浸式觀展的氛圍。不少民眾甚至希望能夠出台相關政策,明確限制一些網絡博主在博物館、美術館等進行影響正常運營或參觀的拍攝行為。

  ““網紅打卡”可以理解,但必須明確其法律邊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對於正常的拍攝行為不應過多限制,但如果個別人利用展出作品進行商業帶貨,則已涉嫌侵權,應進行限制或禁止。

  部分展館限制商業拍攝行為

  一件精美展品前,一名面容姣好的女子變換各種姿勢進行拍照,但始終出現在鏡頭“C位”的都是她手上提着的一款精緻手包,而在發佈的這些照片下面,該名女子着重介紹了這款手包的品牌、材質以及價格等,身旁那件展品則僅僅作為“陪襯”被賦予名稱、地點等寥寥數語的介紹……

  如今打開一些社交平台或短視頻平台,這樣的情況並不鮮見,恢宏的建築、精緻的展品、獵奇的畫作等統統成為一些網絡博主照片或視頻中的“背景板”。

  更有甚者會藉助一些展品,直接進行“商業帶貨”。年輕插畫師“二白”就曾在展出自己部分插畫作品時被帶貨主播“蹭”到過。在一幅誇張地展現女人戴着滿手鑽戒的畫作前,一位女子反覆進行拍攝,並多次用手觸碰畫作,“二白”走上前勸阻後才發現,原來該女子正在用手機進行直播,之所以會對這幅畫產生“興趣”,是因為她在告訴看她直播的“家人們”,畫裏的女人手上還缺少一條手鍊。

  “很多展覽本身是免費的,商業拍攝明顯是在蹭資源,反覆拍照很影響其他觀展者的體驗”“真的不想看見那些網紅、網絡主播不停佔用公共資源侵犯他人欣賞藝術品和空間的權利”……對於此類“網紅打卡”行為,不少網友都表示不滿。近期,有消息曝出上海市多家美術館、展會禁止網紅入內拍攝,立刻引發關注。

  媒體調查核實後發現,確實有部分展覽場所採取了一些限制措施。比如,位於上海市武康路的一家家居展覽店在網絡社交平台上“打卡”人氣很高,但店內只允許遊客拍攝產品及展品,不允許拍攝任何人像。還有一些私人畫廊、展會在參觀説明中明確標明“禁止商業拍攝”。

  在一些大型美術館中,雖未明確限制網紅擺拍,但對拍攝中使用的設備進行了限制。比如,上海浦東美術館在門票背面的參觀須知中明確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未經允許禁止在展廳內攝像。美術館工作人員介紹,對於三腳架等大型拍攝設備,館方不允許帶入展廳;對於個別網紅“打卡”後在相關圖片上出現商業Logo等行為,一經發現,會進行交涉並制止。

  展覽場所限制拍攝於法有據

  “在如今這個“萬人打卡”的時代,限制拍攝是否有些矯枉過正?”“既然展覽是公開的,主辦方有權限制人們的拍攝行為嗎?”對於個別展覽場所限制拍攝的合法性,有網友提出質疑。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講師黃驥表示,展館或展會主辦方與參觀者是合同關係,展館向參觀者出示的關於參觀的守則、注意事項可以構成雙方合同的內容。如果這些守則、注意事項中明確闡明不得以特定方式來拍攝展品,那麼館方就可以依據合同法來限制或禁止拍照行為。

  此外,一些不當的拍照行為或相機閃光燈可能會對一些文物或藝術品造成損害,展館也可以據此來禁止或限制對一些特殊展品進行拍攝。

  “從著作權保護角度出發,主辦方有權對一些拍攝行為進行限制。”黃驥舉例稱,有些展館展出的作品,其著作權人會委託展館維護其著作權,或者將著作權獨佔地許可給展館展出,這種情況下,展館可依據著作權法對拍攝行為進行限制。

  還有一些展館自行設計的空間陳列、光線佈置等具有獨創性,雖然現行立法中對空間陳列、光線佈置能否構成作品、構成哪一類作品並無明確規定,但從法理來看,具有獨創性的空間陳列、光線佈置本質上也是“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符合立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特徵,因此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展館對其享有著作權,也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禁止拍攝館內的空間陳列、光線佈置等。

  利用展品進行帶貨涉嫌侵權

  是否允許參觀者拍攝是畫廊、美術館等展覽場所作為管理者的管理權限,但劉俊海認為限制也要適度,在沒有特殊的著作權保護需求下,對於普通參觀者而言,正常的拍攝行為應該是允許的,真正要禁止的是那些未經允許而利用展出作品而進行的商業帶貨行為。

  劉俊海解釋稱,展覽作品是供人們參觀欣賞的,作品作者及展出方均未授權可以利用這些展品進行所謂的商業帶貨時,一些網紅利用拍攝的照片或視頻來進行帶貨的行為將涉嫌侵權。

  在北京某藝術園區內經營模型展館的徐鵬遇到過一個進店參觀的客人,在一排原創手辦前反覆拍照,還拿出隨身攜帶的一個小型手辦與其店內展品放在一起進行擺拍。事後徐鵬得知,該客人在某短視頻平台上從事無版權的翻模生意(即對正版手辦造型進行復制),此番來店是為了將翻模產品與正品拍照對比,在賣貨時進行宣傳。

  對於此類行為,劉俊海認為除未經許可將拍照內容用作商業帶貨侵犯著作權外,此種利用正品為自制產品進行售賣宣傳的行為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2020年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因此,拍攝展出作品是否涉嫌侵權關鍵要看拍攝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黃驥解釋稱,合理使用行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限於特定的特殊情形、不與權利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不會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在黃驥看來,將拍攝的作品用作商業帶貨時使用,會構成與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衝突,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對權利人著作權的侵犯。

  除商業帶貨行為可能涉嫌侵權外,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一些網紅帶領團隊的“霸拍”行為也涉嫌違法。

  當前,關於個別網紅拍攝團隊佔用公共資源,未經批准就擅自設卡、攔截他人等行為偶有發生。朱巍提醒,這種行為已涉嫌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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