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有把“藝人必讀”或者“音樂產業相關公司必讀”等字眼放入標題,但我們認為這絕對是一堂重要的“音樂產業課”。即便是海外頂尖學院的Music Industry、Music Business、Music Management相關專業內,也會間接地讓你明白「簽約藝人」身份不同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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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通常不會直接拿「簽約藝人」與「員工」做比較,但在關於合作關係和合同建立的相關課程中,都足以讓你更加明白你對此更小心翼翼。本文認為,藝人們及相關公司們都有必要進一步瞭解Music Industry,而且更直白、不婉轉地區分「簽約藝人」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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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對比普通人來説,藝人和員工也不會是同一個概念,所以有部分讀者們可能會認為:“即使不看這篇文章,我也知道他們不一樣”。但許多人身臨其境之後卻是另一番心態,最常見的兩個例子相互代表着“過分壓榨”和“過分自大”的極端,雖常見,但雙向都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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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公司將簽約藝人當成員工使喚和揮霍,認為藝人只是公司裏的一步棋子,老闆在“命令”員工做事的時候與“命令”藝人做事的時候沒有太大的心態差異。這種情況明顯會導致藝人的地位太低。即便是建立了藝人管理合約,也不建議完全把藝人當員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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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相反於第一點,部分藝人可能太過膨脹,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把簽約了自己的公司當成了自己的“員工”、把自己當成了使喚公司成員的“老大”——兩種關係都錯誤地把對方當成了為自己打工的人。藝人拼命想讓自己站在最高點,公司逐漸卑微地成為藝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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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説兩種操作都是極其常見的誤區、是當今的藝人管理公司、藝人經紀公司、唱片廠牌們非常容易出現的、將對方定錯位也將自己定錯位的例子呢?因為在公司與簽約藝人的合作理念內,雖有合同“約法三章”,也會有無數為對方工作的環節,但絕對區別於“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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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裏,公司簽約「藝人」與「員工」的基本區別及心態調整就非常非常重要了,不可能再是“我知道,不用你教”的簡單話題。無論是公司或者藝人個人,擺正心態、瞭解雙方關係才能建立長久的關係。讓我們從經濟關係到合約制定再到公司形式分析,求同存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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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關係:藝人與其簽約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與「僱員」、「僱傭」、「勞動者」、「勞動」、「勞動法」都有巨大或輕微的區別。直白地“説人話”:公司並不是向你支付工資,聘請你成為一名員工,聘請你為公司現場打碟和製作音樂,並不基於支付月薪為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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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與其簽約公司之間的合作公司更趨向於「合作」和「分成」,通常——要麼雙贏,要麼雙輸。公司想讓自己賺得盆滿缽滿但卻把自己的藝人像員工那樣壓榨得是不可能的,藝人也一定會從盈利中盈利。公司若虧損,藝人若未參與大投資可能不一定虧損,但也不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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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制定:無分階,繼經濟關係的基礎上,合約制定直接影響公司與藝人之間的「合作關係」和「合作關係」。當然,除非你是一家網絡廠牌(Net-Label)且拉大嗓子喊出“別分成嘛”這種話,否則公司與簽約藝人具體怎麼分成,一定是根據合作的業務範圍決定的。
打個簡單的比方——若只簽約獨家藝人預訂、人才經紀,公司可能抽取藝人的演出費或業務其它相關收益的15~40%、若只簽約獨家唱片約,公司可能抽取藝人的演出費或業務其它相關收益的10%~20%、若只簽約藝人管理,公司可能抽取藝人的演出費或業務相關收益的10%~50%,所有數字均為舉例,並不代表實際情況必須在我們舉例的百分比範圍內。
網絡廠牌(Net-Label)本身就是一種很奇葩的存在,在進行單曲唱片約的時候沒有版權規則制定、沒有版税分成,在進行獨家唱片約的時候也沒有任何分成關係在身,冠以藝人管理行為的時候沒有真的落實任何藝人管理分成制……聽起來不僅藝人沒有保障,公司也得不到任何保障,很多網絡廠牌的發展路徑完全就是公司為藝人打白工,反之存在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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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與簽約藝人之間的關係是360 Deal或者寫作360° Deal(全方位合約),雙方合作的關係就遠遠不只是賣賣演出、做箇中間人整整人才經紀事項那麼簡單了。各種投資、規劃、出力,公司的成員們或許極大力度地投入到藝人的業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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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360 Deal不僅意味着合作的範圍較大,也意味着分成的範圍較大,在50%左右或以上都不足為奇。所以360 Deal早年還有一個説法叫“50:50 Deal”。所以我們經常會在我們的文章中提到 360 Deal 的字眼,而且很明確地將一般的經紀(含但不限演出經紀)合約、唱片約(籤歌)進行區分,有意傳播予廣大讀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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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分析:但不管是哪種簽約方式、哪種業務,公司既然是以公司的形式與你合作,這就會在分成、合作關係上遠遠區別於Personal Manager(個人經理人)。什麼樣的合約關係會直接影響這是一家怎麼樣的音樂公司或藝人公司,只有實際落地的業務才算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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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公司要知道,公司與簽約藝人之間是分成關係,藝人賺錢了,公司才能賺到錢。若雙方簽約360 Deal關係,分成為5:5,即意味着藝人能夠月入10萬的情況下,公司和藝人個人均能夠月入5萬。但這不等同於公司向藝人支付5萬的月薪,讓藝人成為公司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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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排除一種可能性:受勞動法等情況影響,中國的部分公司可能慢慢將藝人合約的關係變成勞動合約的關係。比如説公司向其簽約藝人每個月支付1萬、2萬、5萬甚至更高的薪水,聘請一名DJ/製作人為其工作,若真實現這種幻想,藝人就逐漸變成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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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甲方與乙方之間誰都不是花錢僱傭對方做事,誰都不是拿對方的底薪或者底薪 小額提成的模式,這等合作關係就大幅度地區別於僱員、打工者。兩者也都必須明白區別,並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讓兩種主體之間的合作更加愉快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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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作為藝人,你實在無法擺正心態,也無法發自內心地感受到身為藝人時與員工的區別,你也可以(在簽約前)向公司提出不以藝人合約的方式進行簽約,令人費解地提出——“我需要底薪,我需要包吃包住,我需要公司提供我可以去上班的音樂製作工作室”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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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作為藝人,你無法跳出“大老闆僱傭小員工”的模式,心態擺不正,也可以在與藝人建立三年、五年、八年甚至更久的藝人合約以前,直接明瞭地提出以僱傭員工的方式合作——我向你支付底薪、提成、包吃包住、依據勞動法建立勞動合同,然後把藝人當員工使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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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顯然,把藝人當成員工用,是某些資本家正在嘗試走的路。不少國內電音藝人自認為作為幾萬粉絲的DJ/製作人很有牌面,不同於員工,但內部安排起來可沒少遇到外人看不見的尖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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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全球音樂產業遠遠還沒有到把藝人合約轉化成僱員合約、把分成型職業變成打工(為公司工作)的那一步,即便放眼全世界音樂場景最發達的幾個國家,也都少有公司願意把兩者之間從分成關係演變成“我支付工資、你為我打工”的關係。我們不確定未來是否可能變得那樣,反之不一定是好苗頭。藝人坐班、工作時間等打工方面的方式轉變也會成為新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