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網尋的天價鴨被偷,律師:一個基本問題影響定罪
7月3日,明星王珞丹同事的寵物鴨在河南息縣被一女子抓走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這隻被人抓走的鴨子疑為售價不菲的柯爾鴨。
柯爾鴨
盜鴨女士的行為從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司法局獲悉,上海12348律師結合此案對盜竊罪的定罪標準進行了分析,具體如下。
律師認為,盜鴨婦女對所盜寵物鴨的實際價值沒有明確的或概括的認識是非常可能的。如果盜鴨婦女確實僅僅認為該“天價鴨”為普通鴨子,那麼她對事實存在嚴重的認識錯誤,其所認識的數額遠遠低於實際數額,不能讓其對所不能認識的財物數額承擔犯罪的責任。
律師建議,盜鴨婦女應當按照鴨子實際價值儘快賠償損失。
盜竊罪定罪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常見的盜竊罪金額認定標準分為三種:
①盜竊數額較大1000元—3000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每個省市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由各個地方高院確定具體的數額幅度。
②盜竊數額巨大:3萬元—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
③盜竊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
對所盜竊物品價值的主觀認識錯誤影響定罪嗎?
綜合本案來看,盜鴨婦女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價值認識錯誤。所謂價值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基於自身認識能力,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對於盜竊財物的屬性、真偽、存在與否等因素髮生認識錯誤,從而對其經濟價值發生重大誤解的狀況。
律師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盜竊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客觀行為,主觀上也應具有非法佔有數額較大財產的故意。
對於該問題可以參照“最高院刑事參考案例第315號”。該案中,沈某順手拿走潘某放在牀頭櫃上的手錶,潘某以“對自己來説意義重大”為由用2000元要求返還,但沈某拒絕承認竊取行為,潘某遂報案。沈某到案後,對手錶價值一無所知,經司法鑑定才知手錶價值12萬餘元。
該案中,法院認為,沈某順手拿走他人手錶的行為,主觀上雖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她當時沒有也無法認識到其所盜手錶的實際價值,其認識到的價值只是“數額較大”,而非“數額特別巨大”。也就是説,沈某主觀上只有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而無非法佔有“數額特別巨大”財物的故意。
由於沈某對所盜物品價值存在重大誤解(或者認識錯誤),其所認識的數額遠遠低於實際數額,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故不能讓其對所不能認識的價值數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應按其盜竊時所能認識到的價值數額作為量刑標準。
法院判斷沈某是否對所盜物品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綜合考慮了沈某的社會經驗、知識儲備來判斷該認知錯誤是否對盜竊罪的認定是否產生實質影響:沈某出身農村,剛來城市不久,案發地周圍消費環境較為普通,無法對手錶的價值有精確判斷。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沈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
結合本案,盜鴨婦女從沒見過此品種寵物鴨,也不知道或者聽説過有此類名貴寵物鴨,該寵物鴨又在外觀上類似一般的食用鴨。按照市面上普通食用鴨的價值,通常也就幾十元到百來元。
因此,以本案盜鴨婦女的見識、閲歷等狀況來看,律師認為其對所盜寵物鴨的實際價值沒有明確的或概括的認識是非常可能的。從王珞丹後面所發微博中可以推知,盜鴨婦女應該已經把寵物鴨當成普通鴨子烹飪後食用。從這一點也可以判斷,盜鴨人不知道該寵物鴨實際價值。
如果盜鴨婦女確實僅僅認為該“天價鴨”為普通鴨子,那麼她對事實存在嚴重的認識錯誤,其所認識的數額遠遠低於實際數額,不能讓其對所不能認識的財物數額承擔犯罪的責任。
律師認為,刑事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雖然盜鴨婦女的行為給失主造成了經濟上和情感上的雙重損失,值得譴責。但如若單純以寵物鴨實際價值認定盜竊金額,對於這個窮其所識亦無法認知的農村婦人來説,確實不甚合理。律師同時建議,盜鴨婦女應當按照鴨子實際價值儘快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