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祝福視頻”不能溢出法律邊界

“明星祝福視頻”不能溢出法律邊界

楊迪向受害網友道歉。

前幾天,知名藝人楊迪就2017年幫忙錄製宣傳視頻的兩個網貸App涉嫌詐騙一事發文解釋,並向受害網友道歉。不過,有網友質疑,明星錄製祝福視頻有沒有對平台資質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業務的真實性等進行核實?

近日媒體調查發現,當下,“明星祝福視頻”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產業鏈,從選擇明星,到提供相關文案內容,再到提供不同價格的“套餐”服務等,均有相應的平台提供服務,最高一條價格為20萬元。此外,明星也可自己入駐平台並接單。

明星為一些商品、企業錄製祝福視頻,固然有助於擴大品牌或企業的影響力,提升產品的知名度,本來也是注意力經濟的一部分,但當這種“祝福”恣意生長,全無約束,甚至有可能溢出法律的邊界,並對受眾產生誤導時,則顯然需要加強規範了。

當下,隨着經濟活躍度的提升,很多產品質量如何、服務是否靠譜等,一般公眾往往缺乏辨識力,也因此,有着超強影響力的明星往往會影響一般公眾的判斷。這並不是説民眾天然會被誤導,而是説,恰恰是因為明星的傾向性可能會成為一種商業選擇,進而會成為民眾的“跟風”選擇。企業願意花錢請明星祝福,也正是看中了這一點。這種“跟風”運用得當,可能會成為效益奇佳的“粉絲經濟”。就像當下方興未艾的明星直播帶貨,很多青年人會不加判斷地跟定自己喜歡的明星,明星推薦什麼他們就會跟進。

問題也恰恰出在這種不加選擇、不加判斷方面,明星祝福的產品和企業是否合法合規,諸多衍生服務的誠信度究竟如何,一般人不得而知,而明星似乎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後必然會損害公共利益。比如楊迪解釋説自己是給朋友幫忙,但這種幫忙已經導致很多網友遭受損失,顯然不僅僅是一個“友情幫忙”能解釋清楚的。

事實上,現在很多“明星祝福”早已不再是什麼朋友幫忙的事了,而是已經形成了產業鏈,明碼標價,並簽訂合同,屬於明碼標價的商業行為。既如此,就需要接受商業倫理及法律法規的約束。

有些人爭議明星祝福究竟是一種即興表演,還是廣告代言,並以此作為推卸責任的理由。其實,不管是否存在代言故意,只要明星在祝福視頻中起到了事實上的商品推薦作用,就應該視同一種代言,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此外,7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提出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主播應履行代言人的責任與義務。

可見,即便當下對明星祝福的規範還難以完全依照廣告法處置,但不妨參照相應的法律精神予以規範。你推薦了,你證明了,你實際上是在做商業推廣,你就應該負起責任來。一味推脱,甚至打“祝福”的擦邊球,並不能逃脱處罰。

一些企業既想利用明星的人氣流量,又不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直播平台上以“明星推薦官”“首席體驗官”等身份推薦商品,本質上仍屬於商業廣告行為。對此,有關部門理應主動介入,強化約束,不能讓此類行為繼續遊弋在法律規範之外。

市場在發展,商業也會出現諸多創新行為,這本身值得鼓勵,但必要的規範仍是需要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方面,呵護新的業態健康發展則是另一方面。這樣,一個誠信、負責的市場才能行穩致遠。

□龍之朱(媒體人)

編輯 井彩霞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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