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是呂后當政期間確立的一部完整法律條文,它的出現為漢朝初年經濟的復興提供了堅實的保障,更是為之後漢武帝橫掃匈奴奠定了基礎。
據李學勤等專家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分析,那裏的“二年”應為“呂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而就在這部距今2188年的漢代“律令”中,我們可以找到若干漢代女子充當户主、女子可以繼承夫爵、子爵和財產等法律條文。因而,在沒有新的考古發現之前,我們可以把《二年律令》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涉及保護女性權益的成文法。
首先,在《二年律令》中有女子可以充當户主的法律依據。如《二年律令·户律》規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孫、同產、欲相分予奴婢、馬牛羊、它財物者,皆許之,輒為定籍。孫為户,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孫死,其母而代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從這一法律條文看,漢代明確規定了男户主死後,其“大父母、父母”可繼承和分享他的“奴婢、馬牛羊、它財物”;在作為户主的兒子死亡後,其母亦可“代為户主”。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女性(祖母、母親)在男户主死亡之後的正當權益。
其次,在《二年律令》的《置後律》中,“女子”的繼承權問題和立户條件也有着詳細的法律依據。如:“□□□□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從這一法律條文看,漢代已明確規定因公受傷致死的男性,可以“令子男襲其爵”並繼立為户主,在沒有子男、父親、祖父、男同產的情況下,女兒、母親、女同產、妻子和祖母可以依次享有繼承爵位、充當户主的權力。
再次,關於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後如何恢復對原有財產的控制和恢復其户主身份,《二年律令》中的《置後律》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户。棄妻,畀之其財。”以這條簡文看,漢代已明確規定,凡因父母死亡而繼承户主的女性在出嫁時,其田宅可以納入丈夫的田宅範圍,但如果兩者的宅舍不是比鄰,則妻子的宅院不能納入丈夫的家中;如果該女子被遺棄,那麼,她便可以在丈夫死亡之後,重新索回自己的田宅、財產,並且重新獲得户主地位。
最後,關於丈夫死亡、由寡婦繼立成為户主後,如何享有田宅和爵位的問題,《二年律令·置後律》也有明確規定。如:“寡為户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再結合“女子比其夫爵”的簡文就可認定,在漢初,如果寡婦繼立為户主和繼承人,國家按律授予田宅,並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繼承亡父户主和爵位的相關權益。
結合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長沙走馬樓吳簡所反映的相關材料看,以女子為户主的現象在孫吳初期的長沙郡臨湘侯國中亦存在。所以,從歷史的延續性規律來看,西漢初年到三國孫吳初年的400多年裏,出現漢初保護“女子”繼承權及家庭控制權方面的嚴密法規與孫吳時期“女户”的存在,都不是歷史的偶然,它充分説明“女户”現象實際上是漢魏時期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在經歷幾十年戰亂之後,漢初社會不僅存在着大量的以女子為户主的“女户”現象的可能性,而且也正是這些可能性的存在,為漢代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條文提供了必要的社會基礎。所以,漢初國家之所以在嚴禁“為人妻者不得為户”的律令條件下,能夠制定出詳細的法律法規來嚴格保護寡婦、女兒、母親、女同產和祖母在財產繼承權和家庭控制權方面的權益,並不是偶然的歷史現象,而是順應漢代社會時代要求所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