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説:中國歷史上古代官員們如收禮則該當何罪?
導讀:“收禮罪”,即“收受禮金罪”。據媒體報道,這一罪名很可能成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條款。官員收禮,實際上就是變相受賄。早在西漢時,中國官場已嚴禁官員收禮;南北朝時期的北魏還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 收受禮金數額巨大的要判處死刑“大辟”……
漢代官員調動時禁收下級禮金
如接收原來屬下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外,還要免職奪爵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時期,官場“禁令”尤重反腐。漢文帝死後,漢景帝劉啓繼位的當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項官場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賕(行賄)受賄等反腐措施外,還對官員任免調動時的收禮行為作出規定。據《漢書·景帝紀》記載:“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官員職務調動時,如果接收原來屬下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禮物外,還要免職奪爵,處以罰金。
劉詢是漢代帝王中反腐最嚴厲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紅線”的御史大夫蕭望之都給免了。御史大夫的職責為“掌察百官善惡”,官員一般不敢給他送禮行賄。有人為巴結御史大夫蕭望之,於是“走夫人路線”。蕭望之本有“公車私用”的詬病,而蕭妻又愛使用蕭望之的手下辦私事。有個人在給蕭家辦私事時,有意自掏腰包添錢進去,間接將禮金送出。據《漢書·蕭望之傳》記載,這筆錢金額很大,“私所附益凡十萬三千”。結果這事被丞相手下專門負責糾察的司直緐延壽知道了,蕭望之被彈劾免職。比起劉詢,漢武帝劉徹反腐更徹底。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劉徹在地方置13州部作為監察區,分設刺史,並出台了“六條問事”明確監察官員的職責。“請託所監”、“通行貨賂”等腐敗行為,都屬“不法”,要加強檢查、監管。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出現於北魏
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
但到了晉代,官員收取下屬和管轄區禮金卻不違規,反而是“合法”的,這與大多數朝代“禁禮”的做法背道而馳。晉代官場甚至流行一種“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話來説,就是歡送老首長,迎接新領導。“送故”本來是一種禮儀,一些“門生”、“故吏”為表效忠顯孝心,給舉薦自己當官的領導饋送禮物。東漢時期“楊震卻金”的故事,就是門生王密給恩師夜送十斤黃金引發的。
早在西晉惠帝時,送迎之風已開始盛行。據《晉書·王戎傳》記載,當時“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東晉時,迎新除派車馬前去迎接,還要營造官邸府宅給新上任的官員,甚至得配齊用品;調走後,則有大筆饋贈,數目驚人,動輒以百萬計。有的官員家貧,還可優先獲得去地方做官收禮的機會,稱為“恤貧之法”。如有個叫王述的官員,當年家裏窮,於東晉成帝咸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請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職。因在任時收禮太頻繁,多達1300次,朝中老臣王導遂派人勸他收手,王述卻説“足自當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劉駿(孝武帝)當皇帝時,竟要求刺史任滿還郡時給他送禮,名為“獻奉錢”。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錢財和土特產,加重了民間“雜供給”負擔,導致“巧詐由生,傷農害政”。所以到南朝時,雖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對嚴格的限制,不該收的不準收,否則要遭懲罰。劉宋朝時,本為吳興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長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職。相對於南朝官場的“禮金腐敗”,主要由北方少數民族控制的北朝,則嚴格“禁禮”。北魏建國初期就對官場腐敗説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禮受賄制度。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收禮罪”,即出現於北魏。
現在的“官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其源頭或許起自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視員)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員的個人財產,只要説不清來源,不是自家帶來的,都視為贓物,全部登記入冊,此即所謂“非自家所齎,悉簿為贓”。在北魏收受禮金數額巨大的,要以“收禮罪”判處死刑。據《魏書·刑法志》記載,太和五年(公元481年)舊律規定:“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什麼叫“義贓”?南宋末學者胡三省注稱:“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義贓”,與直接貪污受賄所得的“正贓”相對應。
北魏“收禮罪”的制定者是大力推行國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員“班祿制”(工資制度)正式頒佈實施後,孝文帝“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禮罪”不僅是最早明確的收禮罪,而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為了落實此制度,在詔令下達後,孝文帝即效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收禮罪”的實施,反貪效果顯著。《魏書·刑法志》總結稱:“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意思是,官員們一個個都趕緊收手,行賄送禮之路幾乎斷絕。近30年最好看的長篇白話春秋讀本!人氣爆棚,百萬讀者口碑推薦,當紅歷史作家小馬連環的代表作!文壇大家餘世存、天下霸唱鼎力推薦!我們正處於又一個春秋的時代!
唐朝向官員送禮行賄同樣要被處罰
《唐律》規定:官員受賄“五十匹流二千里” 行賄“罪止杖一百”
到了隋唐時期,中國官場反腐的司法條款更為規範。隋朝在建國第三年,即開皇三年(公元583年)便頒佈了《開皇律》,專列《職制篇》,對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懲罰。唐朝繼承了隋文帝從嚴治吏的傳統,除了對受賄罪細化並加重處罰外,還對官員“收禮罪”進行了詳細的司法解釋。據《唐律疏議·職制》記載,“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即強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大概意思是,公職人員利用外出公幹時,接受當地所送禮金(物)的,與監臨官受賄相同;如果收取過境地官員贈送的禮金,罪減一等。如果主動索禮,則與監臨官受賄同罪。所謂監臨官,就是有監察臨視之責的主管官員,通俗説就是有工作利害關係的直接上級領導,這樣的領導受賄所定罪名就是“監臨罪”。監臨罪為“六贓罪”之一,量刑相當重。
《唐律》規定:“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從中可見,對送禮行賄的“與者”,也要懲罰,打一百大板。如果“強乞取者,準枉法論”。但是,唐朝雖有完備、嚴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權力未能被關進“籠子”裏,官場收禮受賄現象並未杜絕。如吏治很積極的唐玄宗,其任內大貪官多多。唐玄宗寵妃楊玉環的遠房親戚楊國忠當了宰相後,大肆收禮,朝野內外向他送禮的人不絕其門,僅家中積累的上等細絹就有三千萬匹,此即《資治通鑑》裏所説的“中外餉遺輻湊,積縑至三千萬匹。”
元朝官員過生日收禮“以贓論”
《禁治察司等例》規定:“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物”
宋朝對收受屬地官員禮金的處罰,效法唐律,但對收取“生辰綱”這樣的“生日禮”,似乎並沒禁止,更未入罪。到了元代,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元朝破例將最容易被視為“人之常情”的生日、節日收禮行為入罪,而不再僅僅侷限於以往職場上的收禮。據《元典章·台綱卷·體察》記載,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八月頒《禁治察司等例》,內有十二條,其中一條規定:“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物,違者以贓論。”按察司是負責刑獄、按劾、巡察等事務的省級監察機構,後易名“肅政廉訪司”,所以對任職官員的廉潔要求很高,古今常見的生日禮、節日禮、接風洗塵禮,都是禁收的。
雖然收禮入罪細化到收生日禮、節日禮等,但是元朝中後期官場收禮的現象仍然氾濫。明葉子奇《草木子·雜俎篇》中記述:“元朝末年,官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恥之為何物。其問人討錢,各有名目: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齎發錢’,論訴曰‘公事錢’。”明清兩朝反對官場腐敗可以説比以往歷朝都更加嚴厲。清朝康熙年間,由康熙皇帝提議,發起了“官員禁禮自律公約”:“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為始,不賀歲,不祝壽,不拜客,有蒙賜顧者,概不接帖……”但事實卻令人尷尬,明清官場送禮名目並不見減少。相反,送禮與收禮的“藝術”都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以書畫古玩、奇珍異寶為禮品的所謂“雅賄”,在明清時期最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