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
我老公是公務員,他揹着我為他朋友擔保了200萬的銀行借款,而且是連帶責任。現在借款人生意失敗無力償還,銀行起訴我和我老公還有借款人要求我們還錢。
請問這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我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南京離婚律師謝保平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而你老公的擔保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因此,此債務是你老公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你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