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若逃税漏税屬實,鄭爽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八卦


作者 | 趙天成

海外代孕事件還未徹底停歇,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税漏税等一個個大瓜,又讓鄭爽登上了熱搜。

4月26日,張恆在微博爆料鄭爽的“天價片酬”與“陰陽合同”。根據張恆的説法,鄭爽拍攝電視劇《倩女幽魂》的片酬高達1.6億元,平均日薪約為208萬元。同時,還使用“陰陽合同”等多種手段規避“限薪令”,並涉嫌偷税漏税。

這也讓鄭爽成為了繼范冰冰之後,被國税總局介入調查的第二位明星。


1.6億天價,鄭爽片酬是否違規?

據張恆爆料,2018年范冰冰剛剛被税務總局調查,抵制天價片酬的呼聲不斷。而鄭爽在跟《倩女幽魂》(已改名為《只問今生戀滄溟》)接觸時,卻希望將1.5億元片酬提高到1.8億元。最終,張恆幫鄭爽談到的片酬是1.6億。2019年鄭爽進組工作77天,平均日薪約為208萬元。


按照規定,電視劇全部演員總片酬不得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而按照常理估算,鄭爽的片酬大概率不符合規定。如此看來,不管是劇方還是鄭爽,都頗有些“頂風作案”的意味。

目前,廣播電視作品報備時必須報送影視劇成本配置比例,其中就包括總投資額、總片酬佔總投資額比例、主演片酬,以及主演片酬佔總片酬比例。更重要的是,“明星限薪”已經寫入《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

《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五條規定,發行未取得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片的,或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符合國家有關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配置比例規定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並給予處罰。處罰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20萬-100萬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禁”從業1-5年。

雖然《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實施,但此前中宣部的相關文件也有對於片酬配置比例的明確規定,鄭爽同樣需要接受來自行業的封殺或處罰。


若逃税漏税屬實,鄭爽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不僅如此,張恆還爆料鄭爽簽訂陰陽合同,涉嫌逃税。

根據張恆提供的資料,鄭爽的1.6億總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萬元的“陽合同”和1.12億的“陰合同”。前者是鄭爽明面上的片酬,後者則被包裝成劇方向鄭爽母親劉豔名下公司的注資。

即便如此,劉豔仍覺税額太高,想讓鄭爽以其名下萃珊雯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簽約藝人的身份來繳税,這樣只用繳20%的税。

但是,按照税法規定,個人從事影視、演出、廣告等方面的收入應當按勞務報酬等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在范冰冰引發的影視圈税務大地震時,廣電總局也曾對此明確,“對於過去部分工作室將影視人員個人勞務報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經營收入的,應當實事求是加以區分。其中屬於工作室提供輔助服務的經營收入,過去已按核定徵收方式徵税的不予調整;其他影視人員個人勞務報酬等收入,由影視人員個人據實申報,自查自糾”。

也就是説,一旦鄭爽這波操作屬實,將面臨跟范冰冰一樣甚至更重的處罰。

當初范冰冰及其擔任法人的企業少繳税款2.84億元,其中偷逃税款1.34億元。最終,范冰冰補繳的税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了8億元。

因為鄭爽所涉收入金額巨大,而且一旦調查可能遷出更多的税款,如果被認定為逃税漏税,鄭爽需要補繳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合起來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

不過,即便被證實是逃税漏税,鄭爽也屬於首次被税務機關按偷税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所以鄭爽只需要補繳税款和罰款,可以免予刑事責任,不需要坐牢。


鄭爽事件是否會引發新一輪的影視圈税務大整頓?

2018年范冰冰“偷税漏税”案件,引發了一場影視圈的税務大地震,不僅引發了税制改革,而且整個影視圈從2018年10月起,都需要對2016年以來的申報納税情況進行自查自糾。

此次自查自糾主要涉及到影視製作公司、經紀公司、演藝公司、明星工作室等高收入影視從業人員。

網視互聯瞭解到,截至2018年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補税117.47億元。

這是一個相當龐大的金額,要知道2018國產院線電影總票房也才378億。去掉服務費、專項資金、營業税,按照40%的分賬計算,製作方和發行方一共拿到的錢也才只有151億,再去掉各種税費,最終拿到手的錢,估計也跟補繳的金額差不多。

不少人擔心,鄭爽事件也將跟范冰冰事件一樣,引發新一輪的影視圈税務大地震。但在網視互聯看來,大可不必擔憂。

在經歷過范冰冰事件之後,影視圈的税務整頓已經非常徹底,而且已經常態化。

“自糾自查階段”靠自覺,不處罰;“督促糾正階段”靠抽查,從輕處罰;“重點檢查階段”靠法律,從嚴處理。

鄭爽的天價片酬、陰陽合同、逃税漏税可能並不是個案,但應該不會波及整個影視圈或其他明星。而且上一次税務整頓的“重點檢查階段”其實還未結束。

由此看來,一旦情況屬實,鄭爽面不僅需要補税,還得加收滯納金,如果是“利用公司賬户隱匿個人報酬”,將像范冰冰一樣被處3倍罰款,如果是“以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税款”,則可能被處4倍罰款,相關人員(不一定是鄭爽)甚至面臨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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