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領走丈夫死亡賠償金 與丈夫哥哥生活

  丈夫出車禍身亡,妻子領走賠償款,將3歲的兒子留給公婆,跟大伯子一起生活。公婆遂將兒媳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款。近日,通州法院判決39萬元賠償金歸公婆所有。

  2012年,張先生因車禍死亡。張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兒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肇事車輛的車主及保險公司賠償。房山法院最終判決4原告獲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8萬餘元。立案執行後,李女士代理兒子和公婆領取執行案款70萬元,但只給公婆6萬元。

  李女士的公婆表示,李女士將錢領走後就回內蒙古老家了,把3歲的兒子留給老兩口。他們歲數大了,也沒有錢。故起訴李女士要求確認賠償款中的一半歸他們所有。

  李女士辯稱,她是想等全部案款執行完畢後再一次性分給公婆。現在她和張先生的三哥在一起生活,沒有出張家的門,公婆沒有必要擔心她會拿着所有的錢一走了之。

  法院認為,對於賠償款,除去專屬於張先生兒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20萬餘元,其餘各項權利應為李女士、兒子、公婆共同享有。故法院判決剩餘的78萬元賠償款,有50%即39萬元歸李女士的公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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