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黃子韜為某品牌食品代言,不料惹怒“老東家”韓國SM娛樂公司,該公司以黃子韜及美國知名食品企業上海銷售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兩者告上法庭。結果SM一審敗!
如今,黃子韜和老東家SM公司徹底鬧翻。黃子韜在SM的後期,收到SM的虐待,身上遍體鱗傷,腰上腿上都是傷。為了脱離SM公司,黃子韜和SM公司展開了拉鋸戰。現在SM公司又黃子韜告了,很多黃子韜的粉絲包括路人不願意了,眾所周知,中國藝人在韓國發展往往受到許多不公正的對待。
多數網友還是力挺黃子韜的
兩年前《戰狼》的上映就曾掀起了一陣愛國主義浪潮,“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刷爆了各社交平台。而如今,《戰狼2》颳起的這陣“狼旋風”顯然更猛烈。本片引入好萊塢技術,動作場面與視覺特效豪華升級,獲得了熱潮般的好口碑。《戰狼2》成為華語影史最快破十億的電影,目前上映5天累計票房以最快的速度突破11億票房大關的驚豔成績單抗起了暑期檔大盤。
如今,吳京執導的電影《戰狼2》去年11月份已經殺青,後期工作也已經完成,現在就等着2017年7月28日上映。但是,就在這個關鍵時刻,《戰狼2》的出品方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方是《戰狼》第一部的小股東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他們當時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參加《戰狼2》的投資。現在,原告方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停止電影在全國電影院的放映,停止在電視台播放,停止在視頻網站信息網絡傳播,禁止使用“戰狼”兩個字,還要求賠償1000萬元。
網友你們怎麼看?
(2017-08-01)
石景山區區長夏林茂出庭應訴。鄒慧 圖
北京晨報11月11日消息,肖某與北京石景山區重點工程建設中心簽署了一份《房屋搬遷協議》,後又認為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肖某將石景山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協議,重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11月10日,市四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石景山區區長夏林茂出庭應訴,石景山區政府工作人員及市直機關工委黨校學員共百餘人旁聽了庭審。
原告肖某訴稱,2010年,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決定對鑄造村一區1號樓實施搬遷,但政府未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並未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也未按相關規定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導致該項目補償過少。肖某認為,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雙方未按照《合同法》拆遷安置政策平等、自願的基本原則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損害了其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2010年簽署的房屋搬遷協議,並責令被告與其依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面對起訴,石景山區政府答辯稱,原告所爭房屋位於石景山區鑄造村一區1號樓,涉案項目既非拆遷項目,也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該案系原告與石景山區重點建設中心因履行《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引發的糾紛。鑑於該項目系平等自願、協商搬遷,並非徵收補償等行政協議,而是民事協議,故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此外,石景山區政府認為,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另外,《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簽訂於2010年,原告此時起訴,明顯超過起訴期限,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房屋搬遷協議》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協議簽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問題發表了各自意見。肖某表示,他是在2014年才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當時即找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尚未超過起訴期限。
合議庭將根據11月10日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情況,對本案進行評議後擇期宣判。
(原題為《石景山區區長應訴搬遷糾紛》)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nssa89”:區長出庭最起碼是一種進步,以前估計都無所謂,空着不來找個代理律師,甚至直接缺席不應訴,現在區長肯出庭答辯,希望這種風氣能夠持續下去。
網友“HoistSong”:哎╮(╯▽╰)╭
網友“黃水奔流”:法律規定不動產被侵犯時有20年的訴訟期,怎麼會是超過了法定訴訟期限呢?
網友“雨一直下”:這種訴訟是在浪費公共資源,無理取鬧!
網友“雨一直下”:這種訴訟是在浪費公共資源,無理取鬧!
(1970-01-01)
今日天氣:陰天間多雲,有陣雨;氣温24-29℃;東風2-3級;相對濕度65%-95%
近日,香港一家餐廳因在
鮑魚炒飯裏用螺肉充當鮑魚
而被告上法庭
小編一開始聽到這個消息時
大概是這個反應
螺肉?鮑魚?
這差別也是有點大
但有趣的是
此消息一出,眾多香港朋友感到十分吃驚
他們
吃驚的不是鮑魚炒飯裏沒鮑魚,是這麼做居然真的被罰
款了
是不是一臉懵
別急別急,小編帶大家來梳理梳理這起事件
沒有鮑魚的鮑魚炒飯
香港海關去年8月派員在某酒店購買一份鮑魚福建炒飯,但經化驗後,發現飯內沒有鮑魚,於是將涉事飯店告上法庭。飯店被控違反《商品説明條例》的“
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説明貨品
”罪名,而近日法院裁定飯店罪成並處以罰款。
然而,鮑魚炒飯事件曝出後,酒樓並沒有換掉這菜式,而且
去酒樓叫鮑魚炒飯品嚐的市民突增
,也有老食客表示酒樓價錢合理,不會因為事件影響信心。
原來在香港,
鮑魚炒飯沒鮑魚,就像碗仔翅裏沒魚翅、菠蘿包裏沒菠蘿
,這些菜品約定俗成的叫法,早已被大眾習慣。有媒體形容,香港人對菜名的“名不副實”已習以為常,也早就練成了“看到價錢就知道是什麼東西”的功力。
説到
“貨不對版”
小編不得不提曾經轟動一時的“海天堂龜苓膏沒有龜”這一案例
龜苓膏裏沒有“龜”
2013年香港城市大學生物及化學系抽驗市面四個品牌的龜苓膏,發現海天堂其中一個樣本的龜苓膏中完全沒有龜板成份,其餘兩個樣本只含極微量,學者形容“和吃涼粉沒有區別”,也沒有滋陰功效。後來海關抽驗發現抽檢龜苓膏中有龜的DNA,沒有證據顯示海天堂違反《商品説明條例》。
之後網民發現在海天堂新的宣傳廣告中,龜苓膏英文為“herbal jelly”(草藥膏)而非“turtle jelly”,海天堂被質疑瞞天過海、避重就輕。
後來再有媒體揭發,海天堂的龜苓膏改了配方,
以鮮茯苓代替土茯苓,結果令龜苓膏由清除熱毒變加劇熱毒
,令不少網民把海天堂的龜苓膏戲稱為“中伏苓”。
看完這兩則新聞
小編不禁回想起了那些年被“忽悠”過的菜名……
沒有“驢”的驢打滾
驢打滾是老北京和天津衞傳統小吃之一,成品黃、白、紅三色分明,煞是好看。因其最後製作工序中撒上的黃豆麪,猶如老北京郊外野驢撒歡打滾時揚起的陣陣黃土,因此而得名“驢打滾”。“驢打滾”的原料有大黃米麪、黃豆麪、澄沙、白糖、香油、桂花、青紅絲和瓜仁。
沒有“魚”的魚香肉絲
魚香肉絲是一道特色傳統名菜,以魚香調味而得名,屬川菜。相傳靈感來自老菜泡椒肉絲,民國年間由四川籍廚師創制而成。主料為豬肉、黑木耳,輔料因做法而各異,但多為胡蘿蔔、竹筍、辣椒等。“魚香”與“餘香”諧音,另一種説法是“餘香肉絲”。
沒有“松鼠”的松鼠桂魚
松鼠桂魚又名松鼠鱖魚,是江蘇省蘇州市地方傳統名菜。當炸好的鱖魚(或桂魚)上桌時,隨即澆上熱氣騰騰的滷汁,它便吱吱地“叫”起來,因活像一隻松鼠而得名。
佛跳牆裏沒“佛”也沒“牆”
佛跳牆,又名滿壇香、福壽全,是福建福州的當地名菜,屬閩菜系。其原料達十幾種之多,有鮑魚、海蔘、魚唇、犛牛皮膠、杏鮑菇、蹄筋、花菇、墨魚、瑤柱、鵪鶉蛋等。“佛跳牆”名的由來,在福州民間有三種傳説,其中之一説的是清代一文人食用此菜之後詩興大發,賦詩“壇啓葷香飄四鄰,佛聞棄禪跳牆來”,因而得名。
絕對沒有“夫妻”的夫妻肺片
夫妻肺片是一道四川成都名菜,由郭朝華、張田政夫妻創制而成。通常以牛頭皮、牛心、牛舌、牛肚、牛肉為主料,進行滷製,而後切片。再配以辣椒油、花椒麪等輔料製成紅油澆在上面。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竟然有這麼多和字面意思無關的菜名!!
小編悲憤之下,不禁拿起手邊的老婆餅啃了一口
嗯?怎麼沒掉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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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1)
編者按:司法公開是司法改革着力推進的方向,而法官在判決時的心證公開又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本文作者以SM公司訴鹿晗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為例,對裁判文書説理中法官心證如何充分公開的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閲讀此文,不僅能長專業知識,還能瞭解此案的前因後果,趕緊往下讀吧。
——評SM公司訴鹿晗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92號
(2016)滬73民終121號
【裁判要旨】
司法公開是司法改革着力推進的方向,而法官在判決時的心證公開又是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充分、合理的心證公開,既需要法官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思維及判斷,充分聽取各方辯論內容並形成內心確認,還需要充分回應當事人觀點,展示證據採信和邏輯推演過程。該案判決書運用法律思維,對於爭議焦點和審理思路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責任的承擔等方面大膽公開心證,小心求證,使整個裁判文書有較強的説服力。
【案情介紹】
原告株式會社S.M.Entertainment(下稱SM公司)系韓國著名演藝經紀公司,其與被告鹿晗簽訂有專屬協議,約定期間有權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開發相關知識產權,並實際拍攝了涉案照片,確認原告享有著作權。之後,鹿晗與韓束公司建立代言關係,原告發現韓束公司及其線上銷售商蘇雪達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照片用於推廣,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蘇雪達公司經營被告韓束公司授權的網上旗艦店,兩者實質上為“合作+授權”關係。蘇雪達公司在線單獨使用涉案圖片,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沒有合理抗辯,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告韓束公司作為合作授權方,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韓束公司在線下銷售中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亦構成著作權侵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鹿晗具有提供涉案照片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韓束公司賠償原告15萬元,蘇雪達公司對於其中1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SM公司、韓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裁判文書是系統展現法官心證過程,公開其在證據採信和説理中的邏輯過程和價值取向,實現司法透明、司法公開的主要手段,若要在文書中充分體現這一公開過程,需要具備以下幾點要求:一是心證主體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思維方式及判斷能力,確定爭議焦點及審理思路;二是心證過程以直接言詞為原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分配舉證責任,形成內心確認;三是心證表達充分回應各方意見,公開邏輯推演和採信過程,確保論證體系的嚴密性。該案裁判文書較好體現了上述要求。
一、運用法律思維確定爭議焦點及審理思路
1.爭議焦點確定的心證公開。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抗辯是總結爭議焦點,確定審理思路的起點和基礎。在確定該案的爭議焦點時,法官首先概括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及依據的權項(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責任承擔方式,即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50萬元。繼而總結三被告的抗辯理由如下:被告一鹿晗主要基於肖像權人身份,強調無侵權行為及故意,即涉案圖片非其提供給其他被告,且該照片流傳範圍廣,從其他渠道亦可獲得;被告二韓束公司、被告三蘇雪達公司對涉案作品權屬、行為性質有質疑,並以合理使用及費用過高提出抗辯。法官結合侵權案件審理中,確定權屬、認定行為及抗辯、確定責任的邏輯,總結該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三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被告如果構成侵權,發佈聲明、消除影響及5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2.審理思路確定的心證公開。爭議焦點的確立,為法官進一步細化審理思路的具體步驟提供了依據。涉案作品及權利形成於域外,因此法官認為,權屬認定中首先需確定權屬認定適用的準據法;其次為分析各方能被採信的直接證據種類及證明力;再次為判斷其他輔證的效力。在涉案行為認定中,同樣需確認侵權認定適用的準據法,再通過客觀行為分析各被告之間的聯繫,進而對各自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抗辯合理性。責任承擔部分,法官認為應首先審查原告主張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據,再對具體責任形式,如賠償金認定中的參考因素、證據採信標準等進行分析論述。通過上述內容公開,法官能提綱挈領展開論證,閲讀者也能順暢會意地閲讀。
二、分配舉證責任,聽取各方意見,形成內心確認
1.聽取各方意見以直接言辭為原則。法官在論證中需要當事人的舉證儘可能當面、直接,以方便論述採信。如證人出庭作證相較於書面證言更能還原事實真相,應積極引導適用。在該案中,原告證人李某是涉案照片的拍攝者,其當庭陳述對還原創作過程,確認權利轉移過程等具有較高證據價值,被告及法官亦可針對性發問,直接回應各方疑惑。法官在文書中則直述證據採信過程,充分展開,詳盡説明採信的依據和理由。
2.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認定。在認定被告二與被告三是否在線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時,原告提供侵權公證書的記載信息,以證明被告二授權被告三在網上經營旗艦店,兩者構成共同侵權。被告二則抗辯其為普通經銷關係,即使被告三存在侵權,結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並提供了經銷合同作為證據。法院充分聽取雙方意見,針對性發問,認定兩被告雖名義上是經銷合同關係,但實際上為授權關係,且網店記載的官方網址等信息也直接指向被告二。因此,法院採信原告意見,認定二被告事實上為“合作+授權”的關係,如侵權行為成立,雙方應當承擔共同責任。
3.依據主張事實和證明能力分配舉證責任的心證公開。在認定被告鹿晗是否存在照片提供行為時,法庭將主要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原告則主要提供了鹿晗能夠接觸到涉案圖片的證據,該證據未獲採納。法官認為,該照片已經在公開渠道流傳,照片底片也未存放在鹿晗處,因此要求鹿晗舉證證明其沒有提供照片這一消極事實並不現實。法官在論述中,巧妙地以創作油畫的例子進行類比,不同於油畫作品原件傳播的唯一性,照片的傳播渠道在互聯網環境中是多樣的,因此鹿晗作為被控侵權的一方,否定自己曾經授權或者同意其他被告使用涉案照片後,證明存在侵權的舉證應當由原告完成。
三、充分回應展開邏輯推演形成結論
在論述判決結果的邏輯順序和層層推理過程中,該案也進行了充分的心證公開,以確保論證體系的嚴密性。
1.對當事人相關主張和抗辯進行充分的回應。對於關鍵爭議,即三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分析中,法官區分了主體和行為,分別加以論述。論證順序上,首先以侵權行為最明顯的被告三為起點,採納了原告舉證的侵權證據,對被告的無侵權故意及權利竟合抗辯,法官從被告具有著作權管理意識,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以及肖像權無法抗辯著作權侵權3個角度加以論證和否定;分析被告二線上線下行為時,法官着重於兩公司關係的推論,認定其線上為“合作+授權”關係,線下為直接的授權關係,兩公司應當為各自行為分別承擔責任;對於鹿晗是否存在提供行為,法庭以舉證責任分配的形式,認定原告未舉證到位,未採納其意見。通過這種區分主體,聽取意見,充分回應的方式,不僅明確了各方責任,也公開了法官判決中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
2.對責任承擔部分的自由裁量內容進行充分公開。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賠償問題因參考因素多、舉證能力差、自由裁量權大等原因,一直備受詬病。在該案賠償責任論述中,裁判文書首先明確了採用法定賠償的前提,即原告無法舉證被告侵權獲利或原告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分析原告舉證的其他案件賠償金額、域外代言費用與該案並不直接相關,無法直接採信。其次明確了法定賠償中的參考因素,包括主觀故意、侵權性質、侵權時間持續的長短、侵權後果、涉案照片的獨創性程度和商業價值等,並對相關費用進行了詳細列舉,以關聯性為依據酌情予以了支持。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二賠償各項費用15萬元,被告三對涉及線上銷售的1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鹿晗不構成侵權。
作者:王飛範丹傑
編輯:標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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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