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遭追討七千萬,舊愛於文鳳出庭曝相戀細節,法官都忍不住笑
周星馳跟前女友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兩人算是撕破臉,女方向星爺追討7000萬港元(約合5900萬元人民幣)的佣金,案件一拖就是十年,終於在11月18日正式開審。
兩人糾紛的源頭是普樂道12號“天比高”獨立屋,當時估價8億港元,於文鳳認為自己可以分得10%的佣金,即8000萬港元,周星馳只支付她1000萬,因此她要追討剩下的7000萬。
於文鳳表示,她與周星馳相戀期間,曾以顧問身份為星爺投資多項豪宅物業,兩人口頭約定於文鳳可以分得10%的佣金,而周星馳則堅持,所謂的口頭約定只是情侶之間説的情話,沒有法律效力。
周星馳方面更透露,星爺先後向於文鳳送贈2160萬港元,而且不計較對方投資令他損失1300萬港元,明顯是情侶之間表達愛意的方式,不料對方卻反向他追討7000萬港元佣金。
周星馳的姐姐周文姬出庭作供,她表示周星馳不喜歡跟任何人談論私事,也從來沒有對家人提及跟於文鳳相戀,但就承認周星馳有空會去看樓,每次都與於文鳳結伴前往。
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於文鳳找了兩名“大狀”幫忙,包括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以及資深大狀杜淦堃,一聽律師背景就知道他們收費不便宜,但於文鳳似乎勢在必得。
周星馳的代表律師是資深大狀文本立,而於文鳳與周星馳本人都會出庭作供。
從港媒公開的案件審理細節顯示,雙方律師各執一詞,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一時間難以判斷誰是誰非。
於文鳳代表律師認為,於文鳳的父親是“香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熊谷組)”創辦人於鏡波,有這樣的家庭背景,於文鳳從小就對房地產行業有獨特見解,加上她曾在港交所工作三年,在兄長的證券公司幫忙五年,累積了投資經驗,絕對有資格成為周星馳投資道路上的軍師。
反觀,周星馳本人是一名藝術家,多年來專注拍攝電影,1996年開設了自己的公司,他與於文鳳在1997~1998年成為情侶,一開始於文鳳經常到周星馳公司幫忙處理事務,後來辭掉了證券公司的工作,全力協助周星馳。
於文鳳幫忙期間,周星馳聘請她擔任財務顧問,月薪曾從兩萬港元加至六萬港元但最後又減至三萬港元,期間,於文鳳為周星馳處理房地產以及股票投資。
2002年聖誕節,周星馳口頭同意將投資所得的10%分賬給於文鳳,該協議在2010年隨着兩人分手而結束。
11月19日上午10點半,於文鳳戴着口罩墨鏡現身法院,身穿白色西裝外套搭配黑色長褲,打扮得精神奕奕,身材苗條顯青春。
早上,她與律師研究法律文件,大概中午12點多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法院吃午餐,下午兩點她作為首名證人,正式上庭作供。
於文鳳承認周星馳的投資豪宅經驗豐富,但自己也從父親兄長中獲投資知識。
提及簽約周星馳公司成為財務顧問,於文鳳表示當時是因為周星馳想要獲得“扣税”優惠,所以才在2002年要求她簽署全職工作協議。
然而,協議中的工資實在太低,是聘請司機的價格,不足以反映她的功勞,於文鳳認為,周星馳會理解並認可她獲得投資分成,但沒有列明百分比。
儘管協議沒有明碼實價標示,但於文鳳相信自己可以獲得周星馳投資利潤的10%,所以才同意並簽署協議。
於文鳳接受盤問時承認與周星馳相戀之前,沒有物業投資經驗,自己也沒有買賣過物業,但她強調自己從小學習物業發展和建築等知識。
於文鳳同意周星馳律師的説法,表示她認識周星馳之前,對方已經有豐富的投資豪宅經驗。
於文鳳自稱戀愛前並非周星馳的粉絲,認識對方之後才看他的電影。
法官忍不住取笑説,於文鳳這句話聽起來好像很為難的樣子,於文鳳微笑回應:“不是,那都是喜劇。”
於文鳳透露,二人還是普通朋友時,周星馳就經常找她幫忙,而她每次都會答應。
譬如1997年時,周星馳的美國簽證遇到了一些問題,讓於文鳳找她父親幫忙。
於文鳳稱,雖然父親幫不上忙,但她還是找了一位律師朋友,最終順利為周星馳解決了問題。
律師質疑於文鳳為何在2002年聖誕節後才要求利潤分配,於文鳳回憶那一年聖誕節前,周星馳曾表示要送她一輛自行車作為聖誕禮物,但於文鳳不喜歡這份禮物,反而想起親生哥哥曾質疑過她能在這段戀情中獲得什麼。
於文鳳表示,當時也覺得哥哥的質疑不無道理,她揭露周星馳對婚姻沒有信心,抗拒婚姻,不會迎娶自己為妻。
為了不讓哥哥擔心,於文鳳因此向周星馳提出要求利潤分成,以此證明自己會賺錢,協助男友投資並非無償勞動。
於文鳳強調,自己當時這樣做並非要強迫周星馳跟她結婚,也沒有逼對方分錢的意思。
於文鳳又透露,當年周星馳想進軍好萊塢,她為了幫助對方學好英語,因此二人平時相處時都會用英語來交流。
於文鳳稱記得很清楚,當時她是用英文向周星馳提出要求的。
周星馳代表律師質疑於文鳳的投資經驗,並用“奶奶給錢孫子打麻將”來形容周星馳跟於文鳳的財務糾紛,意指周星馳不計較損失讓於文鳳幫忙投資,是愛意的表現,最多隻屬情侶的饋贈,並無法律效力。
律師提及一個細節,他透露周星馳答應將投資利潤分10%給於文鳳的時候,兩人在星爺豪宅的陽台看着維港夜色,愛意滿滿,關於分賬的説法明顯只是情話。
律師認為,如果兩人的合作屬於商業行為,周星馳怎麼會“不計較損失”,這是違背常理的,更何況,星爺曾聘請女方擔任財務顧問,雙方也簽過很多合同,唯獨分10%利潤的協議從來沒有立據,這一點值得懷疑。
周星馳的律師認為,雖然星爺從事電影行業,但他在認識於文鳳之前,就已經投資買入中半山梅道1號和淺水灣怡峯等物業,經驗比於文鳳豐富很多。
至於當年估價8億港元的 “天比高”,是周星馳夢想中的房子,即使沒有於文鳳的建議,周星馳也會購買相關物業,更何況這套房子並非投資而是星爺自住,期間他花了4000萬港元裝修,既然周星馳不打算出售該物業,就不屬於投資,所以於文鳳要求分得8000萬港元佣金不合理。
律師承認,於文鳳有協助過周星馳,而星爺先後支付2160萬港元給對方,全部都是出自愛情,並非因為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