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醫療機構未經監護人同意發佈未成年人就診視頻,是否侵權?

編者按: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如何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網梳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案件,以案釋法。u003c/pu003e

學法時習之|醫療機構未經監護人同意發佈未成年人就診視頻,是否侵權?

孩子在醫院就診,看診過程卻未經孩子及監護人同意,被醫院公開剪輯發佈在短視頻平台上。此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等權益?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甲某由親屬陪護到某醫院兒科門診就診,由主任醫師乙某看診。某醫院未經甲某及監護人同意,將甲某看診過程拍攝並剪輯製作成視頻,公開發布在以乙某作為實名註冊主體的短視頻平台賬號中。原告的監護人認為,涉案短視頻標註的主題為“孩子什麼時候能好,這問題我得反問家長”,視頻內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內容經剪輯展現了原告就診時的“毛病”及“壞習慣”,點贊量及評論量很高,同時結合視頻的負面評論,認為某醫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要求乙某及某醫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此外,原告要求,某科技公司作為短視頻平台運營主體因未盡平台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由某醫院拍攝並剪輯製作,視頻內容系乙某在診室內對原告的看診過程,乙某配合完成相關拍攝,而涉案視頻發佈在乙某實名註冊,並以乙某名字作為暱稱、肖像作為頭像的短視頻賬號中,客觀上公眾觀看涉案賬號發佈的視頻亦能為乙某帶來一定的流量、關注等利益,同時結合該視頻賬號以往的運營情況,認定某醫院與乙某採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

乙某和某醫院未經原告許可,拍攝並在網絡短視頻平台公開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公開了原告的肖像,構成對甲某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涉案視頻內容經剪輯具有一定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為習慣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眾對原告的負面評價,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數患者不願意將自己的就診過程和病症情況對外公開,就醫內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應屬於個人隱私,而乙某和某醫院將原告就診信息以視頻形式在網絡公開,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乙某及某醫院共同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等責任。某科技公司在運營短視頻平台過程中已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説法

法官提醒,隨着短視頻行業的發展,部分醫療機構或從業人員通過製作看診短視頻或者發佈醫療常識類視頻等,既能傳播醫療知識,也有利於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升知名度。但知識傳播過程要特別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醫院和醫生在創新診療模式的同時,更應主動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責任,嚴格履行為病患保密的職業要求,嚴守法律底線,避免因行為不當給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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