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上父母對孩子的愛都是最無私的。很多人在沒有孩子的時候都能夠當一個月光族,每個月都把自己的工資花得乾乾淨淨,但是有了孩子以後,就開始為孩子攢錢。剛出生就要買尿不濕,買奶粉,長大以後讀書上學,很多家長為了自己孩子能夠讀好的學校,還需要給孩子買一套學區房,等孩子長大結婚,還要想辦法給孩子買房買車結婚。結婚以後還要想着幫忙帶孫子,為人父母后,基本上都要為自己孩子奉獻一生。
父母一輩子辛辛苦苦地賺錢,也就是為了能夠給自己孩子留下一筆財富。房產作為一筆巨大的財富,很多人都不知道應該如何把自己的財富留給自己的孩子,怎麼樣才能讓孩子的收益最大化。而且有些家庭情況還比較複雜,子女比較多,有時候因為老人生前沒有把遺產做好分配就撒手人寰,最後子女對簿公堂,兄弟姐妹非但不親了,還容易產生矛盾,一輩子不相往來。這樣的事情,不是父母想看到的,也不是親兄弟姐妹間想看到的。因此我們要想辦法避免這些不必要的矛盾。
不過,在我們這個社會風俗習慣裏,死亡一直都是比較忌諱的事情,大家基本上都不會拿到枱面上講,如果作為孩子讓父母立遺囑,父母聽到這樣的事情以後,都會十分生氣,都會認為自己的孩子有家產,希望自己早點去世,孩子也會背上大不孝的罪名。但是如果沒有人提遺產,最後老人生病突然離世,最後財產也會鬧得子女 之間不和睦。
但是拋開這些傳統觀念,我們經濟社會直到現在我們也沒有提前安排自己遺囑的習慣,這一點跟外國有着很大的不同。外國人都是習慣性地提前立遺囑,因為他們認為他們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提前做好遺囑大家日後也不會為了遺囑大打出手,兄弟姐妹之間為了遺產而傷了和氣。
特別是現在的房產,涉及的金額十分巨大。而且房子作為固定資產也不好分割,因此提前立好遺囑確實是有效的解決辦法。
之前就看到一則消息,就是因為女兒出了一大半的錢和母親的積蓄給買了一套小居室的房子,用來給母親養老居住。兒子常年在外地,根本就不回來看望母親,在這樣的情況下母親本來是決定這個房子未來給留給女兒,但是由於突發心梗,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就去世了。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兒子也要分這套房子,女兒不同意,她認為這個房子自己出了一大半的錢,雖然房子寫在母親名下,但是這套房子至少有一大半都是自己的。但是由於買房時間比較早,還是現金交付,沒有任何有效證據顯示房子有女兒出的錢,最後房子被判定為兒子和女兒一人一半。從此兄妹兩個反目成仇,再也沒有往來。
由於很多人都比較忌諱遺囑這樣的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造成了很多人都不瞭解怎麼給自己的子女留下財產,或者給照顧自己的人。《民法典》明年將開始執行,在新規下,明年起這些問題統統這樣處理,我們作為子女或者做父母都應該瞭解。
身後繼承過户、房產贈與和買賣過户的區別:
1、身後過户:就是指老人離世後,子女再去辦理過户手續。這種方式只需要繳納很少的税費和手續就能夠辦理過户,辦理十分簡單快捷。
2、房產贈與:就是父母在世的時候自願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子女。這樣的繼承方式需要付一筆不小的費用。但是這需要雙方面對面地簽訂合同,贈與房產的合同可以不用辦理公證證明,沒有公證也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但是房產贈與需要繳納一筆不小的費用,首先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贈與過程彙總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20?再就是繳納契税、印花税如果是非親屬之間的贈與就需要繳納5?營業税。還需要繳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一系列的税費。房子贈與的話,子女可能就要繳納一大筆的税費錢。
3、買賣過户:如果通過買賣過户來繼承父母的房產,過户過程也是十分麻煩。如果是第一套房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已經有房子,就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税。還要繳納契税、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費、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等這樣的費用,辦理十分麻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身後繼承過户是最簡單的方法,但是身後繼承過户就需要有遺囑、公證書,不然辦理十分麻煩,子女之間很容易因此打官司。
但是有時候很多家庭的情況有點特別,那麼他們應該怎麼處理呢?
1、繼承寬恕制度
比如小張對父母十分不孝順,父母晚年的時候根本就不去照顧,父母打電話都不接,甚至還想找父母要錢花。父母感到十分生氣,直接排除了小張的遺產繼承權。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小張自己突然醒悟,痛改前非,改變了對父母的態度,孝順父母,經常來看望照看父母,真心悔過。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果小張態度真誠,父母看到小張的變化,決定原諒小張,那麼也可以將小張列入繼承範圍內,小張未來還是能夠有房屋的繼承權。
2、代位繼承
代為繼承就是指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或者子女因為意外去世的情況下,代替子女繼承。比如小明是一個丁克,一輩子都沒有生兒育女,老伴也因病早逝。小明的外甥父母早亡,小明的外甥為小明養老送終之後,小明的外甥也是可以代位繼承小明的房產的。
3、遺囑效力的判定
如果老王有五個兒女,老王決定將自己的房產未來給五個子女平分。但是最後,老王發現自己的大兒子十分不孝,不來看望照顧自己,反而還找自己要錢用。但是老王的女兒十分孝順,經常帶着外孫來照顧自己,給自己解悶。於是老王就決定排除大兒子的繼承權,將原本給大兒子繼承的房產給經常照顧自己的女兒。就算沒有公證,只需要在立囑時錄像並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情況下(見證人不可以是親屬),打印遺囑,並且立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都簽名標註好年月日後,這份遺囑也是可以生效的。這時候就可以判定為前遺囑無效,按後立的遺囑執行。
由此可見,現在的立遺囑還是十分人性化,這樣如果兒女不孝我們可以更改遺囑,這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兒女不孝。
而且《民法典》中,還設置了居住權,居住權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設立,生效後,擁有居住權的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享有對住宅的使用權,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和產權是分離的,就算擁有居住權的人沒有房子的產權,也是可以在房子中居住的。
比如老劉的兒女常年在外工作,沒有時間照顧老劉,但是時常給老劉寄各種各樣的東西,也經常跟老劉打電話,精神上和物質上對老劉都特別好,就是沒有時間陪伴老劉,但是給老劉請了一個保姆,保姆對老劉的照顧也是十分的盡心盡力。老劉可以給保姆設立一定時間的居住權,讓保姆不擔心未來的生活,但是保姆沒有房子的產權,兒女依舊可以繼承房子,擁有房子的產權。而且自己的兒女因為忙於工作,也沒有時間回來居住。房子空着保姆也可以享有居住權,這樣既保證了房子未來還是屬於自己兒女的,也能夠感激保姆對自己的照料。而且子女擁有房子產權,以後回來也可以居住在房子裏。
其實這樣也能夠有效地防止一些不孝順的子女強迫老人簽訂遺囑,如果老人被逼迫簽訂遺囑,老人就可以將房子的居住權分給別人,還膈應那些不孝的子女。
如果房子有人有居住權,在居住權還沒到期的情況下,這樣的房子也是無法掛在二手市場上買賣的。而且也沒有人會去買一套有陌生人在裏面居住的房子,還不能收房租。
其實這樣設立房產的分割,也是十分人性化的選擇。對於老人來説,子女不孝順,能夠很方便地更改遺囑,或者是重新訂立遺囑。
現在社會上,人心複雜,父母對孩子是無私的,但是等父母老了,孩子是否孝順父母又是一個疑問。有時候孩子可能並不能真心實意地對待自己的父母。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些子女外出打工好幾年都不回家,老人晚年孤苦伶仃。我們有時候經常在網上看到一些因老人卧病在牀,子女不願意好生照顧的新聞。不得不説,其實不管遺囑如何訂立,我們都應該去孝順父母,畢竟是他們給我們無私的照顧,在小時候,端屎端尿地照顧我們,我們無論如何都應該好好地孝順父母。人老了最想有的就是一個熱鬧的晚年,不管老人的遺囑如何訂立,作為孩子都應該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照顧父母。當然我們多瞭解這些繼承新規,也能夠規避未來父母離世後的一系列的問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