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覆:多拿1元繳税上萬 這是變着法的收錢啊 2016.3.8日

  神回覆:朝警備艇越線 這是挑釁嗎? 2016.2.9日" href="/zh-hk/leisure/vUwTEQAnPD.html">話題:年終獎多拿1元多繳税上萬 代表建議單獨設計算法

  “年終獎多拿一塊錢,可能要多繳上千塊甚至上萬塊的税。”何寄華認為現有年終獎計徵個人所得税方法並不完善。

多拿1元繳税上萬 這是變着法的收錢啊

  國家税務總局於2005年出台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明確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但在計徵時,應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為“年終獎”)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上述計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納税人的税負,但對於年終計税獎金處於税率變化臨界點邊緣的納税人來説,卻存在着明顯的税負不公平現問題。即會出現年終獎多拿一元錢,而最後納税人要多繳上千元甚至上萬元的税。比如18001比18000元就要多納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納税4950.2元。

  “這種不合理現象嚴重背離了國家税收公平原則。”何寄華認為,個人所得税是國家税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工具,但現行年終獎個税計徵方式確實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何寄華建議:

  一是科學界定計税時間概念。

  年終獎是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取得的獎金,並非一個月的所得,不能簡單按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來計算,而應就年終獎單獨設計税率和計算方法,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上述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不公平問題,另一方面便於實際操作,也更能為廣大納税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是重新設計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對年終獎可參照月工資薪金的税率標準來進行設計,但年終計税獎金和速算扣除數應當以年度為單位,具體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如下:

  按照改革後的年終獎計税方法進行計算,如年終計税獎金為18000元,應繳納税額則為 540元;年終計税獎金為18001元,應繳納税額則為 540.1元。“後者税前收入比前者多1塊錢,個人所得税多繳0.1元,符合税收公平原則,也能為廣大納税人所理解和接受。”何寄華在建議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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