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SM公司起訴鹿晗侵權索賠 被告:SM在濫訴
認為人氣偶像鹿晗單方面違約並擅自為其他公司代言,韓國株式會社S.M.Entertainment以侵權為由將鹿晗與相關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80餘萬。今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S.M公司為韓國演藝經紀公司,曾簽約培養眾多知名歌手和歌唱組合,與被告鹿晗於2010年5月27日簽訂10年專屬協議,鹿晗成為其專屬藝人,後為其旗下EXO組合的主要成員。
根據協議,S.M公司有權在世界範圍享有鹿晗的經紀權和代理權,未經其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得自身或通過第三方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和廣告宣傳。協議附件約定雙方針對廣告活動利潤的分成為各50%。S.M公司稱其承擔風險,投入資金對鹿晗進行培養和支持,又經包裝、宣傳和運作,使鹿晗迅速躥紅,成為人氣偶像。2014年10月10日,鹿晗在韓國提起確認專屬協議無效的訴訟案件,單方宣佈退出EXO組合,終止與S.M公司的專屬關係,給該組合的正常演出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已經簽訂的廣告合同無法履行,導致其傾力打造藝人的投資和成果喪失。
S.M公司認為鹿晗為被告韓束公司和普緹客公司的宣傳行為,提升了兩公司的品牌價值,侵害其合同項下的專屬經紀權利和財產權,訴請要求鹿晗停止與兩公司的廣告代言活動,在新浪網、新京報等媒體發佈聲明消除影響,澄清其作為經紀公司,與鹿晗仍存在合同關係,同時要求鹿晗分別與兩公司連帶賠償224萬元和160萬元的經濟損失。
鹿晗答辯認為,S.M公司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此前鹿晗已在韓國提起確認雙方協議無效的訴訟,鹿晗不認可該協議的效力,並表示自己解約行為並不侵權,鹿晗與S.M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即便鹿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失,也應承擔違約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餘二被告公司與鹿晗之間已開展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均不具有違法性,亦不構成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形。鹿晗與兩被告公司不存在單獨或共同侵權行為,S.M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韓束公司和普緹客公司均表示自己不構成侵權。
T-ara10小時前不得不佩服韓國造星挺厲害的,每個唱跳藝人都好棒